纠察勤务制度纠察勤务工作的规程和准则。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规定,纠察勤务建立以下制度:请示报告制度: (1)纠察组执勤结束后,应当向派出单位报告执勤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报告。(2)担负纠察勤务的驻军单位,通常应当每月将执勤情况向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综合报告1次。(3)担负纠察勤务的驻军单位,调整纠察区域、时间和兵力,应当事先报告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检查制度:(1)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纠察勤务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2)担负纠察勤务的驻军单位,应当对派出的纠察组执勤情况进行检查。登记表报制度: (1)担负纠察勤务的警备分队,对上级有关指示、通知,出勤情况,纠察中发现、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进行登记。(2)担负纠察勤务的警备分队,应当每周填写《军风军纪纠察情况报告表》和《违纪人员登记表》,报送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担负纠察勤务的单位,对执勤情况应当建立定期分析研究制度。值勤分队,通常班每周、连每月分析研究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