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的一种。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元首在国家处于非常时期为采取紧急应变措施而发布的命令。效力往往超过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很多国家宪法对紧急命令权作了规定。我国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或国家主席以紧急命令权。
紧急命令
指国家遇到紧急事变,必须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紧急处理,在立法机关休会期间,而由国家最高行政首脑予以处理并付诸实施的一种特别行政文体。世界上有部分国家的宪法对此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我国没有。有的国家宪法的规定是:实施特别行政活动必须有宪法上的明文授权作为依据,并仅限于最高行政首脑使用这种文体,其效力与法律文书相等。一般行政机关无此权力。在立法机关复会后,它必须加以追认,否则发布的紧急命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