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而设置的专门机构。按《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组成人员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协商确定的若干负责干部和专家。根据需要,鉴定委员会可聘请、指派专业人员,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1980年9月,办事机构设于天津市公安局安康医院。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顾问10人。分别由天津市公安局、卫生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有关领导及专家教授担任。专家组成员均系本市精神疾病学科主任、副主任医师。该委员会自成立起已鉴定本市及外埠案件数千起,为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及打击犯罪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