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分类
精神疾病分类迄今尚无统一意见。一般疾病分类原则,是按病因或病理解剖进行的,但许多精神疾病的病因尚不清楚,而且没有明显的组织病理学改变,因而只能根据临床现象学或结合病程和转归进行分类。目前国际和我国的精神疾病分类都不是完善的最终方案,随着科学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将会不断充实和修正。
分类简史 在我国,祖国医学在很早以前,就为区分不同的精神疾病,作了许多尝试。约在2000年以前,已将精神疾病分为以精神运动性兴奋为主的狂症和以精神运动性抑制为主的癫症。以后又不断加以补充和发展。在西方国家,通常认为希波克拉底 (Hippokrates,公元前460~377)是把精神疾病的概念引进医学的第一个人,而克雷丕林(Kraepelin,1856~1926)是现代精神病学的创始人。克雷丕林在当时时代背景的影响下,沿袭微尔和(Virchow)的疾病概念,并受Griesinger提出的“精神疾病是脑的疾病”观念的影响,也把精神疾病作为器质性疾病单元来对待,并按病因、病程和转归进行分类。但他发现为数甚多的病人并无脑组织病理改变。因此,他又接受Kahlbaum的分类学概念,把精神疾病分为器质性和非器质性两大类;并按照Morel以病程作为分类依据的方法,也沿用早发性痴呆来命名那些起病于青春期、具有慢性进行性病程和最终衰退的一组病。Bleuler(1911)重新命名为精神分裂症,一直沿用至今。克雷丕林还发现躁狂症和抑郁症可以在同一病人发生,并且有反复发作和缓解的特点,故合起来统称躁郁性精神病。克雷丕林根据早发性痴呆和躁郁性精神病的不同特点,把它们区别开,改变了过去的混乱状态。他还认识到偏执狂是早发性痴呆以外的一种病,并且把谵妄(急性器质性脑综合征)和痴呆(慢性器质性脑综合征)区别开,还在分类系统中作有关心因性神经官能症和病态人格的记载。克雷丕林尽毕生努力,从临床症状、躯体因素和病程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精神疾病的分类学探讨,贡献甚大,并对以后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在神经官能症方面,弗洛伊德 (Freud,1856~1939)从大量病人的观察中,将神经官能症分为焦虑性、癔症性、恐怖性和紧张性四种,再加上抑郁性,仍为当前神经官能症的基本分类结构。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ICD)和美国《精神疾病诊断统计手册》 (DSM) 数十年前精神疾病分类还只是地区或个人按各自的倾向去拟定的。随着科学事业的发达,人们愈来愈感到制订一个世界统一的分类的迫切性,以利交流,并进一步促使防治、教学和科研的发展。
1891年国际统计学会制订了一个国际死亡原因分类,为几个国家所采用。1900年第一次国际修订会议在巴黎举行,以后基本上每隔十年修订一次。1948年在巴黎举行第六次国际疾病和死亡原因分类修订会议,标志着国际性生命和卫生统计进入一个新的时代。第六次修订版中有精神疾病分类,但国际上很少采用。第七版仅对错误和不一致之处作必要的修改。1965年在世界卫生组织的支持下,举行第八次修订会议。这次修订较为彻底,制订了《国际疾病分类》第八版(ICD-8),其中第五章为精神疾病部分。在编写前,曾举行过多次国际性会议,后来经过许多国家协商,取得了折衷结果。备有词汇单行本,为诊断用词进行描述和下定义,便于统一掌握诊断标准。ICD-8在欧洲和其他国家广泛应用,影响较大。
与此相平行,美国精神病学会(APA)的精神疾病分类载于《精神疾病诊断统计手册》,于1968年出版的第二版(DSM-Ⅱ)。在出版前,也经过多次会议讨论,并将初稿分发给120名精神病学家征询意见。DSM-Ⅱ同样是协商取得的折衷结果。这在美国和南北美洲应用较广。
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医学发展的需要,于1969年就设立研究小组对第八版的修订作好准备。1975年由国际修订会议的推荐和1977年第29届世界卫生会议通过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出版《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见附录。在修订时,根据各方面专家的要求,考虑到患病率和死亡率统计资料的储存、回收和列表。并便于为医院制订疾病和手术等记录索引,而进行设计。第五章精神疾病部分也有术语汇编直接附在分类系统中。
国际精神疾病分类 ICD-9的疾病编号从290~319,而ICD-8则为290~315,可见增加的新内容不多,并保持原来的分类结构。变动较大或新增加内容有下列几处:
1. 扩大儿童期和少年精神疾病的范围和内容,也是接受对ICD-8的批评和建议之后所作的重大改变,如列入(299)儿童期特有的精神病,(307)未在别处分类的特种症状,(312)未在别处分类的行为障碍,(313)儿童期和少年期特有的情绪障碍和(315)特有的发育延迟等。
2. 扩大器质性精神病范围,新增加(292)药源性精神病,以适应近年来西方国家日益严重的这类社会问题;还增加(293~294)短暂和其他器质性精神病状态。
3. 在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和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中,增加(303)酒精依赖综合征、(304)药物依赖和(305)非依赖性药物滥用。
4. 多处提到应激反应和适应反应。这些是在临床上常见,而在ICD-8中未加重视的问题。
自从ICD-9出版后,美国精神病学会为使它适用于美国的临床实际需要,作了相应的修改,称作ICD-9-CM,但分类基本结构未变,也无大的变动之处。后来,该会的命名和统计特别工作组又在此基础上,于1978年拟定了DSM-Ⅲ草案。在第二次修订的草案中,将正文和诊断标准均作了广泛修订,并对分类进行了某些根本性改变。
命名和统计特别工作组在拟定DSM-Ⅲ草案时,应用以下原则来将个别障碍组合成类别,然后依次排列: 第一,明确的器质性病因是组成器质性精神病和药源性精神病的分类基础,应放在首位。第二,对至今病因未明者如精神分裂性障碍等,进行临床的横断面和病程的纵观的研究,以现象学为共同分类基础。第三,已知或料想中的心理社会因素,是反应性精神疾病包括适应障碍的分类基础。
美国的精神疾病分类 即DSM-Ⅲ草案中重大改变有以下几处:
1. 将器质性精神病分为两部分: 在第一部分中,新增加药源性精神障碍,如由酒精、巴比妥类、阿片、可卡因等引起;第二部分中,包括药物使用所致障碍(substanceuse disorders),指以上药物在应用中产生的依赖或滥用。这一突出的改变反映美国和其他国家在这问题上的严重性。
2. 精神分裂症改称精神分裂性障碍(schizophrenicdisorders),以表明它并非一疾病单元而是一组病。利用编码第五位数标明病程,如(1)亚慢性,(2)慢性等。分型数由DSM-Ⅱ的10型减至五型,并将青春型改称紊乱型(disorganized type),而单纯型则归为未分化型(undi-fferentiated type)。
3. 取消神经官能症传统命名,而突出焦虑性障碍,并取消癔病病名,分称躯体形式障碍和分离性障碍。
4. 新增人为的障碍 (factitious disorder) 一类。这是受主观意志所控制的人为的精神或躯体障碍。前者如Ganser综合征或假性痴呆,后者如假称急腹症而多次住院。因无一定目的,可与装病相鉴别。
5. 增加未在别处分类的冲动控制障碍,另加非器质性和器质性两种睡眠障碍。在最后,有不能归属于精神障碍的多种状况,如装病,成人、青少年和儿童的违纪行为,婚姻问题,职业问题等11项,并附行政用类别,如推迟诊断和研究项目等四项。
DSM-Ⅲ对诊断概念、命名和内容以及分类结构均有不少根本性改变,导致分离和破坏DSM和ICD相平行的原则。自从DSM-Ⅲ草案公布后,引起精神病学各方面人士的很大争论。在1979年5月美国精神病学会的芝加哥年会上,又对修正稿进行讨论,作了某些妥协,如恢复神经官能症病名,为了便于检索,将DSM-Ⅱ的病名放在括号内附在新名称之后。预计1980年正式出版前,还将有不少变动。
法国精神疾病分类(1968) 法国分类较细,以具有较高分类精确性著称。但法国学者也承认除了情感性精神病和器质性精神病可作较细分类外,另有一大部分如精神分裂症、分裂样疾病、急性和慢性非分裂性的妄想性精神病等,对它们的精确分类也显得无能为力。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 我国解放后,精神病防治工作得到很大发展,专业队伍成百倍增长,但限于过去基础薄弱,而沿用苏、美等国外的或本单位自订的分类,颇为混乱。1958年在南京召开第一届全国精神病防治工作会议时,为适应精神病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提出一个分类草案,供各地试用。
1978年在南京召开第二届全国神经精神科学术会议时,交流了精神病分类问题的意见,并组织专题小组对1958年的分类提出修订草案。1979年在上海又对上述草案进行修订。
这一草案把精神疾病分为十大类,除儿童期精神疾病按年龄区分外,其他均按病因和症状区分。
1979年精神疾病分类试行草案几点说明:
1.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脑”字指病变原发于脑。
(1)颅内感染包括各类病毒、细菌、螺旋体、寄生虫及其他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2)脑外伤按症状分两个亚型,其中第二型指症状较轻的,包括“脑震荡综合征”等。
(3)脑血管疾病的第二项包括脑血管意外等情况。
(4)脑肿瘤包括转移性肿瘤,应指明原发肿瘤的部位和性质。
(5)脑变性及脱髓鞘病包括多发性硬化、遗传性舞蹈症等,但不包括早老性和老年性精神障碍。
(6)早老性和老年性精神障碍这一类里不包括这一年龄期的其他精神病,故不用老年“前期”及老年“期”的名称。前者指60岁以前产生老年性脑萎缩并出现症状者,后者则指60岁以后出现上述情况者。“60”岁是按我国传统确定的,在西方国家常以65岁为界线。
(7) 癫痫性精神障碍按发作形式分型的分歧较大,这里按有无意识障碍分两型。
2. 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这一大类指病变原发于脑以外的器官,因影响了脑功能而产生精神障碍,也属于器质性精神病的范畴,习惯上又称症状性精神病。
(1) 感染伴发,感染可为流行性感冒、肺炎、伤寒、产褥热、风湿病等。不包括因感染而诱发的精神分裂症等。
(2) 中毒伴发,包括重金属、有害气体、药物、农药、食物等中毒,不包括药瘾、酒瘾等而无明显精神障碍者。
(3) 内脏疾病伴发,包括肝脑综合征、肺脑综合征、尿毒症等。
(4) 内分泌疾病伴发,包括甲状腺功能紊乱等,不包括周期性精神病或因应用激素治疗而伴发的。
(5) 代谢疾病伴发,包括因电解质代谢紊乱、糖尿病、营养缺乏等引起。
(6)其他,包括以上五类未能包括的情况,如产后精神病、手术后精神病、自体免疫病等。
3. 精神分裂症,除传统四型外,再按症状分以几型:潜隐型包括一种行为自相矛盾、乖僻以及情感异常的状况,给人以精神分裂症的印象,但现在或过去,从来没有肯定的或特征性精神分裂症异常表现。这型包括边缘型、假性神经官能症型、假性病态人格型等。
衰退型是指病程冗长的慢性形式,表现退缩、不关心个人整洁卫生、情感淡漠、反应迟钝、思维凌乱等衰退症状。
缓解不全型(残留型)是一种慢性形式,从急性期持续下来的大部分症状已失去其鲜明性,情感反应迟钝,思维障碍虽显著,但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工作。
儿童型包括在第十大类儿童精神病内。
4. 情感性精神病包括躁狂抑郁症和更年期抑郁症。前者“双相型”是环型的意思。
Depression一词译为抑郁,而把melancholia译为忧郁。
5. 反应性精神病共分四型,反应性木僵归在意识模糊状态内。
6. 不属于以上五大类而又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归在其他精神病内,如偏执性精神病、周期性精神病和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7. 神经官能症分型采取简单名称,如焦虑性神经官能症简称焦虑症,其他类推。抑郁型神经官能症指发生在精神创伤后的一种以抑郁为主的神经官能症,其抑郁程度与创伤性经验不成比例,并对此念念不忘,并且有神经官能症的其他特点。本草案归之于抑郁症范围内,以利于及时采取措施,预防自杀。器官性神经官能症也即心因性躯体障碍。
8. 人格异常包括病态人格和性欲变态,分多少亚型,待积累资料更多时间再列入分类方案。
9. 精神发育不全按智能缺陷程度分三度,如病因了解者要注明病因,如脑积水、苯丙酮尿症等。国际分类分边缘状态、轻度、中度、重度和深度。在我们的分类草案中,轻度包括智力低下和愚鲁,中度指痴愚和较重的愚鲁,重度指白痴。待推行智力测验后,再明确。
10. 儿童期精神疾病未细列病种。ICD-9对儿童期精神疾病分为未在别处分类的特种症状和行为障碍,特有的情绪障碍和发育延迟(但不包括精神发育不全)以及儿童期特有的精神病等,可作参考。
分类的展望 分类的精确性常与诊断的正确性和一致率分不开。国内外不少学者正在从事遗传学和流行病学的研究,以探讨某些病种和病型的病因、归属和分布问题;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症状进行评定,逐步统一诊断的标准,如美国现在推行统一的研究用诊断标准 (researchdiagnostic criteria,简称RDC);对应用该诊断系统的所有精神科医生,配合录像仪提供的视听临床教材,进行统一训练。国外有些地区还应用电子计算机或运用教学推理,为使诊断类别建立在统计模式的基础上。此外,有些学者还对某些病种病型的归属问题开展实验室研究和进行长期追踪观察。
国外有些学者认为一种临床分类要得到普遍接受,须具备以下六个要求:
❶分类必须简单实用。如用词过分复杂或记录程序过分详尽,都给广泛应用带来严重妨碍。
❷分类的各种实施必须符合公共卫生系统的需要。因此,在编订分类时,须服从统计学技术上的要求。
❸在一分类中,给予每个专用词汇以定义是需要的,但限于当前科学水平,所用的定义往往出于惯用或协商的结果,而非绝对真理。因此,在达成定义时,若追根求源,是徒劳无益的。所下的定义如为普遍接受,将成为交流中有用的媒介。
❹一个分类系统中所命名的用词要同其他几个主要的精神病分类系统中的用词具有最大的可比性。
❺精神病分类应汇集成一系统,不宜散见于医学诊断手册各处。
❻所有的精神病用词应编成一很好的索引,这种索引对任何分类都是很有价值的。
以上六项要求,可供今后研究和制订精神病分类时参考。
附: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1958年试行草案)
一、传染病性精神病 (一)中枢神经系统传染病引起 的精神病 (二)其他传染病引起的精神病 (三)神经梅毒 (四)寄生虫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二、中毒性精神病 (一)职业中毒 (二)药物中毒 (三)麻醉剂中毒 (四)其他 三、躯体性疾病时的精神障碍 (一)肝脏疾病 (二)肾脏疾病 (三)代谢疾病 (四)维生素缺乏症 (五)心脏疾病 | (六)内分泌疾病 四、脑外伤性精神病 (一)脑震荡症状群 (二)脑外伤谵妄 (三)脑外伤后遗症 (四)脑外伤后性格改变 (五)外伤性痴呆 五、脑肿瘤时精神障碍 六、脑血管性精神障碍 (一)高血压时的精神障碍 (二)脑动脉硬化性精神障碍 七、老年前期、老年期精神病 (一)老年前期精神病(更年期精 神病) (二)老年期精神病 八、癫痫性精神障碍 九、精神分裂症 | (一)单纯型 (二)青春型 (三)紧张型 (四)妄想型 (五)混合型 (六)其他 十、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一)躁狂期 (二)抑郁期 (三)混合期 (四)其他 十一、心因性精神病 (一)神经官能症 (二)反应性精神病 十二、妄想狂 十三、病态人格 十四、精神发育不全 |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 (1979年试行草案)
一、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一)颅内感染伴发精神障碍 (二)颅脑外伤伴发精神障碍 (1)脑外伤性精神病 (2)脑外伤后综合征 (三)脑血管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1)脑动脉硬化伴发精神障碍 (2)其他脑血管疾病伴发精神 障碍 (四)脑肿瘤伴发精神障碍 (五)脑变性及脱髓鞘病伴发精 神障碍 (六)老年及早老性精神障碍 (1)早老性精神病 (2)老年性精神病 (七)癫痫性精神障碍 (1)伴有意识障碍 (2)不伴有意识障碍 二、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一)感染伴发精神障碍 (二)中毒伴发精神障碍 (三)内脏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四)内分泌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五)代谢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 (六)其他 三、精神分裂症 (一)单纯型 (二)青春型 (三)紧张型 (四)偏执型(妄想型) (五)潜隐型 (六)缓解不全型(残留型) (七)衰退型 (八)其他型 四、情感性精神病 (一)躁狂抑郁症(躁狂症) (1)躁狂型 (2)抑郁型 (3)双相型 (4)其他型 (二)更年期抑郁症 五、反应性精神病 (一)反应性意识模糊状态 (二)反应性兴奋状态 (三)反应性抑郁状态 (四)反应性偏执状态 六、其他精神病 | (一)偏执性精神病 (1)偏执狂 (2)偏执状态 (3)更年期偏执状态 (二)周期性精神病 (三)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七、神经官能症 (一)神经衰弱 (二)焦虑症 (三)癔症 (四)强迫症 (五)恐怖症 (六)疑病症 (七)器官性神经症 (八)其他 八、人格异常 (一)病态人格 (二)性欲变态 九、精神发育不全 (一)轻度 (二)中度 (三)重度 十、儿童期精神病 |
1978年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第五章精神疾病
精神病(29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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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290~299) 器质性精神病状态 290 老年性和早老性器质性精神 病 290.0老年痴呆,单纯型 290.1早老性痴呆,Alzheimer's病, Pick's病 290.2 老年痴呆,抑郁或偏执型 290.3 老年痴呆伴有急性意识模糊 状态 290.4动脉硬化性痴呆 290.8其他 290.9未指明 291 酒精中毒性精神病 291.0震颤谵妄 291.1 酒精中毒性Korsakov精神 病 291.2 其他酒精中毒性痴呆 291.3 其他酒精中毒性幻觉症 291.4病理性醉酒 291.5 酒精中毒性嫉妒 291.8其他 291.9未指明 292 药源性精神病 292.0 药物停用综合征 292.1 由药物引致的偏执性或幻觉 状态 292.2病理性药物中毒 292.8 其他 292.9未指明 293 短暂器质性精神病 293.0 急性意识模糊状态 293.1亚急性意识模糊状态 293.8其他 293.9未指明 294 其他器质性精神病(慢性) 294.0 Korsakov精神病或综合征 (非酒精中毒性) 294.1 别处已分类的痴呆 294.8 其他 294.9未指明 其他精神病(295-299) 295 精神分裂性精神病 295.0单纯型 295.1青春型 295.2 紧张型 | 295.3 偏执型 295.4 急性精神分裂症发作 295.5潜隐型 295.6残留型 295.7分裂情感型 295.8其他 295.9 未指明 296 情感性精神病 296.0躁抑性精神病,躁狂型 296.1躁抑性精神病,抑郁型 296.2 躁抑性精神病,环型,现为躁 狂 296.3 躁抑性精神病,环型,现为抑 郁 296.4 躁抑性精神病,环型,混合性, 296.5 躁抑性精神病,环型,当前状 态未指定 296.6 躁抑性精神病,其他和未指定 296.8 其他 296.9未指明 297 偏执状态 297.0偏执状态,单纯型 297.1偏执狂 297.2 妄想痴呆 297.3感应性精神病 297.8其他 297.9 未指明 298 其他非器质性精神病 298.0反应性抑郁型 298.1反应性兴奋型 298.2 反应性意识模糊 298.3急性偏执反应 298.4 心因性偏执性精神病 298.8 其他和未指定的反应性精神 病 298.9 未指明的精神病 299 儿童时期特有的精神病 299.0 婴儿孤独症 299.1分解性精神病 299.8其他 299.9 未指明 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和其他非 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00~316) 300 神经官能症 300.0焦虑状态 300.1癔症 | 300.2 恐怖状态 300.3强迫症 300.4 神经官能性抑郁 300.5 神经衰弱 300.6 人格解体综合征 300.7疑病症 300.8 其他神经官能症 300.9未指明 301 人格障碍 301.0偏执型人格障碍 301.1情感型人格障碍 301.2 分裂型人格障碍 301.3爆发型人格障碍 301.4 精神衰弱型人格障碍 301.5癔症型人格障碍 301.6无力型人格障碍 301.7 人格障碍,主要表现在社会性 变态或不顾社会道义 301.8其他人格障碍 301.9未指明 302 性欲变态 302.0 同性恋 302.1兽奸 302.2童恋癖 302.3异性装扮癖 302.4露阴癖 302.5 易性癖 302.6 性心理同一性障碍 302.7性冷淡和阳痿 302.8其他 302.9未指明 303 酒精依赖综合征 304 药物依赖 304.0 吗啡类 304.1 巴比妥类 304.2 可卡因 304.3大麻 304.4 苯丙胺型和其他精神兴奋剂 304.5致幻剂 304.6其他 304.7 吗啡类药和其他任何药合并 304.8 排除吗啡类药之外的合并 304.9未指明 305 非依赖性药物滥用 305.0酒精 305.1烟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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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2 314.8 314.9 315 315.0 315.1 315.2 315.3 315.4 315.5 315.8 315.9 316 | 多动性行为障碍 其他 未指明 特有的发育延迟 特有的阅读发育延迟 特有的计数发育延迟 其他特有的学习发育延迟 言语或语言发育障碍 特有的运动发育延迟 混合性发育障碍 其他 未指明 在别处分类伴有精神因素的 疾病 |
精神发育不全(317~319) |
317 318 318.0 318.1 318.2 319 | 轻度精神发育不全 其他指明的精神发育不全 中度精神发育不全 重度精神发育不全 深度精神发育不全 未指明的精神发育不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