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粮食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粮食税liáng shi shuìпродовóльственный налóг; продналóг; хлéбная пóшлина粮食税land tax paid in foodgrain苏联1921年起废除余粮征集制后向农民征收的农产品实物税。是新经济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按累进税率办法征收,对富农规定税率最高,中农和贫农较低,无力负担者免征。粮食税税额比余粮征集制减少很多。农户的税后剩余农产品可自行支配,自由买卖。1921~1922年度,税率按产品分别规定;1922~1923年度实行折合粮食计算的统一的实物税;实行粮食税制,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对恢复国民经济,加强工农联盟,巩固苏维埃政权起了重大作用。从1924年起,根据联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取消了粮食税,实行以货币缴纳的统一的直接农业税制。 粮食税苏俄政权从1921年实行新经济政策开始,向农民征收的一种以粮食为主的农业税。用以取代余粮征集制。其实行是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变为新经济政策的主要标志。向农民收缴事先规定限额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完税后的剩余部分归自己支配、自由买卖。税额仅为余粮征集制时的一半左右,且在春种之前公布到户,增产不增税。因激发和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为恢复农业、振兴工业,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参见“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余粮征集制”、“新经济政策”。 粮食税苏维埃国家取消余粮收集制后,向农户征收的实物税。税额低于余粮征集额。税率,富农和富裕农民较高,中农和贫农较低,赤贫户免税。农户完税后可以自由支配余粮。1923年粮食税与其他直接税合并为“统一农业税”。 粮食税Продовольственный нал ог,Продналог亦称实物税。1921~1924年间苏维埃俄国向农民征收的农业税,是初期新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一种税收的形式,又是一种收集农产品的手段。1921年3月2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以实物税代替粮食和原料摊派制”的法令,并付诸实施。这标志着新经济政策的开始。其特点是:(1)确定实物税的依据既不是国家对农产品的全部需要量,也不是农民的全部剩余农产品,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2)实物税的征收量明显低于粮食摊派制的征收量。1921~1922年计划征收量同1920~1921年的实际征收量相比,谷物减少43.3%,肉类减少74.5%,奶及奶制品减少35.3%,亚麻及大麻纤维减少91.3%,总起来说,减少一半以上。(3)税额是事先确定的固定量,增产不增税。(4)完税后的多余农产品由农民自由支配、自由买卖。(5)实行累进税率,按人均耕地面积(分7级)和单位面积产量(分11级)计征。以谷物每俄亩单产为50普特一级的农户为例,人均耕地为0.5俄亩以下者,税额为1.25普特,税率为2.5%;4俄亩以上者,税额为9普特,税率为18%。(6)对贫农、下中农、红军家属酌情减免,对集体农庄减税20%,对合作社减税10%。粮食税的实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迅速上升,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随着农业的恢复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以及币制改革和卢布购买力的提高,实物税逐渐被货币税取代。1921~1922年是按18种主要农产品计征和完税的。1922~1923年实行统一实物税,按小麦或黑麦计征,用谷物、油料、土豆、干草、油脂和肉类完税。1923~1924年改实行统一农业税,允许用一部分货币代替实物。执行结果货币占62.3%。1924~1925年全部改为货币税。作为征收农产品形式的实物税至此结束。 粮食税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向农民征收的一种以粮食为主的农业税。1921年,苏维埃政权在粉碎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叛乱后,为了调整余粮收集制所造成的工农之间的紧张关系,加强工农联盟,迅速恢复战争破坏了的国民经济,转入和平建设,决定取消战时共产主义,改行新经济政策,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 粮食税俄国十月革命以后,苏维埃政权从1921年实行新经济政策开始,向农民征收的一种以粮食为主的农业税。粮食税与余粮收集制不同,不是征收农民的全部余粮,而是以征税的方式,向农民收缴事先规定限额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农民定税后的余粮和其他农副产品可以自由支配、自由买卖。实行粮食税,允许自由贸易,出现了城乡资本主义的一定发展,但对无产阶级专政并没有多大危险。由于苏维埃政权全力发展国营商业和合作社一集体农庄商业,通过市场同资本主义势力作斗争,很快就把资本家从商品流通中排挤出去了,使社会主义战胜了资本主义。 粮食税 粮食税苏维埃俄国于1921年取消余粮征集制后向农民征收的以粮食为主的实物税。用粮食税代替余粮征集制,是苏维埃政权在粉碎外国武装干涉、取得国内战争胜利之后,从战时共产主义转变为新经济政策的重要标志。粮食税不同于余粮征集制,它不是征集农民的全部余粮,而是以征税的方式,向农民收缴事先规定限额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农民完税后的余粮和其他农副产品可以自己支配、自由买卖。平均每人耕地未达到一俄亩的农户免征粮食税。对富农、富裕农户、中农和贫农采取有差别的粮食税税率。粮食税的应征税额,根据农户的耕地和人口等情况,分别按农户各种课税农产品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并于春播前公布到户,增产不增税。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农户实行减免。课税的农产品包括:谷物、油料作物、马铃薯、饲料、奶制品、羊毛、鸡蛋、肉类、麻类等。粮食税是当时各种实物税的总称。以粮食税代替余粮征集制,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随着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情况的好转,1923年—1924年度将粮食税和向农民征收的其它各种直接税合并为“统一农业税”,并准许其中一部分征收货币。1924年—1925年度起粮食税停征,全部改为征收货币。 ☚ 牲畜交易税 负所得税 ☛ 粮食税grain t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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