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管理内容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管理内容

管理内容

股票的管理从股票发行的先后顺序可分为发行市场管理、上市管理、交易管理:
❶发行市场管理主要是股票发行的资格、发行的程序、发行的方式、发行的价格等的管理。诚然各国对股票发行市场的管理手段不一致,但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管理方法即注册制、核准制和资格认定制。注册制的典型代表是美国;核准制在亚欧比较流行;而中国对股票现阶段的管理,由于市场制度不健全,股票的发行要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多方面的限制。因为考虑到股份制的试行和国民经济计划宏观调控资金投向的许多因素,所以企业发行股票的资格采用认定制。
❷股票上市管理,主要是指股票上市的条件或基准,即允许什么样的股票上市。股票的上市对发行者来说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不进行严格的管理,好的和坏的股票一齐上市,会损伤部分股民的投资利益。
❸股票交易市场管理,主要包括对交易所的管理,证券商的管理和场外交易的管理。股票市场的交易是一项非常繁杂的活动,尤其是股票的交易价格受政治的、经济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股票交易的管理是否能维持股票正常的重要条件。股票交易所的开设,内部人员的设立都要经过有关机构的严格审核。股票交易所内部也应设立上市交易股票的交易制度,使股票交易有秩序地进行。股票商的管理主要是对从事股票行业的人的一些限制条件,规定什么条件的人或机构可以作为股票商。场外股票交易也是股票市场交易的组成部分,各国也都对场外交易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管理。为了维护股票的市场秩序,创造公平交易的环境,防止欺诈和垄断行为的发生,有关的股票交易法律和证券交易所也规定了一些限制股票交易不规范行为的管理条款,如不准买空卖空等等。

☚ 机构设立   开放股票市场条件 ☛

管理内容

管理内容

各国的证券市场主管部门都建立了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管理。其主要内容有:
❶履行注册制度。各国都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注册审批,未获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不能开业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❷检查证券交易所经营的业务,证券交易所经营的业务范围必须是审批部门核准的证券业务。未经批准的,不准经营。
❸审查并批准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当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定不符合证券法或与金融管理部门的管理有矛盾时,金融管理部门有权废止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定,有权命令证券交易所改变其管理章程,证券交易所旧规定的修改和新规定的制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实行。
❹证券交易所必须将其活动记录、包括会员注册、证券注册、证券交易数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证券管理部门。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证券交易所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清算交割手续,按规定收取经纪人佣金和费用。依法管理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一旦发现证券交易组织、管理不力或在组织管理证券市场过程中有违反证券法规行为以及发生虚报、漏报证券交易情况等失职行为,证券管理部门有权组织调查,并对其作出批评、通报、暂停直至取消其注册资格的决定。
❺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向证券交易所收取管理费用,以用于金融市场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费用开支。

☚ 对证券交易所管理   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认证 ☛

管理内容

管理内容

中国证券管理的内容,包括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管理和证券交易机构与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等。

☚ 管理机构   中国证券发行管理 ☛

管理内容

管理内容

在香港,发行债券对投资者兴趣不大,加之发行债券筹资较股票方式复杂和不合算,因此,对证券的管理主要是对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管理。

☚ 管理机构   香港证券上市管理 ☛

管理内容

管理内容

台湾证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管理和对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等。
台湾证券发行管理 台湾证券市场偏重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不发达,债券所占证券交易约1%,这与香港证券市场相类似。台湾当局为了减轻股市动荡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通过立法和证券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严格管理。首先,为防止证券发行公司滥发证券而发生欺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开发行的证券,采取事前审核制度,并规定证券发行公司提供的资料。符合“充分”、“确实”两项要求。即根据证券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发行人申请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审核准则》的规定,除“政府”债券外,其他证券募集与发行,均要经过证券主管机构依照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法核准后,才准发行。不公开发行的证券,也要经证券主管机构核准。并规定,发行公司在申请证券发行时,除提供公司法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应包括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应记载的内容,主要有:
❶公司营业计划;
❷专家审查意见;
❸业务与设备;
❹资本与股份;
❺公司债发行记录;
❻证券包销与代销机构;
❼财务状况;
❽最近年度营业报告及年度营业计划等。上述文件须由会计师、律师等检查签证。如果发现所提供的资料有违反法令或谎报不实,并使投资者受到损害,发行人、承销商、在公开说明书上签字的会计师、律师等,均要负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还规定,发行公司打算增资发行新股时,也需要申请,公司增加资本,募集新股,须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将有关文件报请证券主管机构核准并经核定的发行机构签证后,才能发行。证券管理委员会规定,公司股票的签证交由经核定的信托或金融机构办理。
台湾证券上市管理 根据1984年7月颁布的《证券交易所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的规定,台湾将上市的股票分为三类,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
❶第一类股票上市公司的标准是:实收资本额在2亿元新台币以上者;最近两年税后纯益占实收资本额之比达10%以上者;最近一年净占资产总值在1/3以上者;记名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1000股到5万股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且其股份占发行股份总额20%以上。
❷第二类股票上市公司的标准是:实收资本额在1亿元新台币以上者;最近一年税后纯益占实收资本额之比达10%以上者;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1000股至5万股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人,且其股份占发行股份总额20%以上。
❸第三类股票上市公司的标准又分为两种,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者,均可在第三类股票市场上市,第一种标准是:上市公司属于科技事业;实收资本额在5000万元新台币以上者;产品开发成功且具有市场性;经承销商包销其股票者。第二种标准是:实收资本额在1亿元新台币以上者;最近年度有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且每股净值不低于票面金额者;持股1000股以上的记名股东人数不少于500人;由承销商书面推广者;全体董事及监察人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符合主管机关的规定;董事、监察人及持5%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按比率将一部分股份委托指定的机构集中保管,并不得出售、转让或抵押。
符合上述各类标准要求的公司,在申请股票上市时,应报送上市申请书,连同证券主管机构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印本、最近年度财务报告、董事会决议、公开说明书、签证股票样本、委托签证契约副本、上市契约等文件送交台湾证券交易所审查,审查后加附初审意见,转报证券管理委员会核定,同时确定股票上市日期,并通知证券交易所于股票正式上市前10天公告。
台湾证券交易管理 台湾于1968年实施第一部证券交易法,1988年作了较大的修订,同年还制定了证券交易法实施细则,对证券交易进一步加强管理。该法规定,上市证券买卖应在证券交易所集中市场以竞价方式买卖为主,主管机构(证券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据规定对上市或证券商的买卖量加以限制,该法还较详细地规定了证券交易程序与规则,证券商的权利和义务,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等等。证券交易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
证券交易信息管理。80年代初期,台湾证券管理委员会就提出采用电脑辅助交易系统的计划,目的在于保证公平的证券交易活动,并减少手工操作造成的差错。1985年8月,台湾证券交易所装置了第一台用于所有第二类股票交易活动的电脑。现在,台湾证券交易所几乎所有的证券交易(除债券外)都已使用电脑。从而使其成为世界上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的人使用计算机已非常普遍,甚至个人投资者也用上了计算机,并可通过PC终端机了解主要证券市场信息,每五分钟即可了解最新指数和买卖指令。
证券交易程序管理。在台湾,当委托人不论是通过电话还是本人亲自上门的方式向证券经纪人发出指令后,该经纪人即可将该指令信息(数量、价格、帐号、身份证号码、保证金交易暗号等)输入电脑,并经过接连终端迅速传入证券交易所的中央处理机。所有从经纪人事务所传来的指令经处理后都显示在终端上,交易员则按价格和时间优先规则进行手工匹配。指令一旦被执行,确认后即送回经纪人。整个交易过程一般只需五秒钟时间。然后再由经纪人通知投资者其指令已成交。正常情况下,台湾证券交易所的电脑系统可执行5000个指令,即每天可执行100万个指令。在台湾指令只有限价指令,交易方式采取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❶在证券经纪人处开户的投资者必须经证券经纪人介绍到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开出证券信用交易帐户,经证券金融公司核定后,由经纪人通知投资者,投资者缴开户履约金2万元新台币,并办妥手续,于下一个营业日即可办理保证金交易,在融资证券的期限内投资者可作相反买卖或在期限届满时以现款或现货交割。
❷证券自营商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证券信用交易帐户,经核准后须缴开户履约金20万元新台币,在办妥手续后下一个营业日即可办理保证金交易。
❸投资者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应缴所购证券一定成数的自备价款;申请融资,应提供所售证券价格一定成数之现金或证券作保证押金。对于每个保证金帐户,规定保证金购买的最高限额,根据各帐户的可信性,分别为120万元新台币(合44300美元)或300万元新台币(合110066美元),自营商的限额为5000万元新台币(合180万美元)。保证金购买的期限为一年,证券卖空期限是三个月,每期结束时,可以延期。投资者如果对要求追加押品或提前偿还部分欠款的通知不予理睬,证券金融公司有权处理证券。
证券成交批量管理。在台湾,《证券统一条例》规定,成交批量统一为1000股或其倍数,并规定所有在中心市场进行交易的都应实行整批交易;零批交易的股票指少于1000股的股票,零星交易只能由指定的交易商进行买卖;交易量在50万股以上(含50万股)或交易面值超过500万元新台币的交易为大宗交易,目前每次大宗交易都必须在成交日前一天下午2时30分以后呈交证券交易所,所定价格只能在前一天收市价的上下限之间协商确定。
证券交易价格管理。为了在证券市场发生大的波动时减少投机,保护投资者利益,每天股价都有上下限的规定。原来,台湾证券交易所每天股价的上下限是前一天收盘价的±7%,即允许在上下7%的范围内进行浮动。1987年10月股市暴跌之后,日常价格限制降低为上下3%;1988年11月又改为5%;1989年再次改为7%。此外,对于证券市场内交易申报价格的升降也有所限制:
❶每股市价在1元至未满5元者为1分;
❷每股市价在5元至未满15元者为5分;
❸每股市价在15元至未足50元者为1角;
❹每股市价在50元至未足150元者为5角;
❺每股市价在150元至未满500元者为1元;
❻每股市价在500元至未满2000元者为5元;
❼每股市价在2000元以上者为10元。每次申报价格升降均以前一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一次申报价、或成交价为基准,按此标准以两个升降单位为限。随着证券市场日趋成熟,每天限价已不再是一种保护措施,而是为证券投资者提供价格上扬或下跌的期望值。因而每天限价在废除前预计会扩大到±10%。而证券管理委员会似乎也将继续放宽限制并最终取消,以作为市场自由化运动的一部分。
证券交易结算和交割管理。台湾证券交易所的结算部门负责管理各种证券交易业务的结算,同时各证券商之间相互办理交割,以往在台湾证券交易所有三种类型交割,即常规的,现金支付的和指定日的,1985年起为配合电脑作业,全面使用磁性墨水支票,交割顺序作了改动;选择股票实物交割的委托人,应在成交次日(第二天)到经纪人事务所进行证券、款项交割,经纪人对同一种证券的买卖进行轧抵,在成交次一营业日与台湾证券交易所结算净额。在成交日后第三个营业日(第四天),委托人从经纪人处收到款项或证券。如果投资者不希望自己保管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提供低费用的保管服务,而且投资人可以用保管收据作为进行结算的票据。1990年台湾证券交易所采用了集中保管系统发给投资者一本存折,详细记录其股份占有情况,该存折由当地的证券经纪商用电子设备及时记录最新的变化情况。
证券交易费用和税收管理。在台湾,证券交易费用主要是指经纪人佣金。对经纪人佣金的标准规定是:各种股票交易的佣金由买卖双方各自向经纪人交付交易额的0.1425%;有限公司和政府债券,则按交易额的0.1%的比率分别向经纪人交付佣金,经纪人将其收入的10%交给台湾证券交易所。除佣金外,证券交易费用通常包括证券交易税,目前交易税为交易金额的0.6%,但出售“政府债券”,则免征证券交易税。
对证券交易行为管理 尽管台湾《证券交易法》禁止内部人员参与交易活动并列有严厉的处罚条例,但法律上的漏洞却使该法难以实施,最近修改的证券交易法表明当局决心制止内部人员交易活动,交易法明确规定了内部人员的范围(包括董事、监事、经理、掌握1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20岁以上子女以及利用自己的名字为上述人持有股份的任何人),并加重了惩罚。除了加强管理之外,台湾还设置了一个监督机构。该机构拥有所有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的私人资料,计算机将这些资料同交易资料进行对照,鉴定有无内部人员交易。但是一些内部人员总是设法掩盖其非法行为,如用朋友或亲戚的名字,或借用一个名字尤其是已建立的投资公司名称。此外,证券管理委员会本身也没有法律上的调查权力,证券管理委员会只有正式向法庭提出请求才能起诉。这一切使技术上的调查变得十分困难,又非常浪费时间。
台湾证券交易法对证券商的经营规定:
❶证券商须经证券主管机构特许及发给特许证照,才可经营,若解散或部分业务歇业,亦应申报。
❷证券商不得兼营他业。但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兼营证券业务。
❸证券商一般不得从事存款、放款、借贷有价证券或证券的代理、居间的行为。
❹证券商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资产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规定成数。
❺证券商每半年营业或每营业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经会计师签证后向主管机构申报并公告,证券主管机构随时可对其进行检查。
❻对违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等。
台湾当局对证券市场上的种种欺骗、谎报不实等行为制定了惩罚标准。比如:
❶在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无实际成交意思,空报价格,足以影响交易市场秩序者;
❷企图影响交易市场行情,不转移证券所有权而伪作买卖者;
❸企图影响市场行情,与他人通谋,以约定价格于自己出售或购买证券时,使约定人同时为购买或出售的相对行为者;
❹企图影响市场行情,对某种证券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低价卖出者;
❺恶意散布足以影响市场行情的流言或不实资料者;
❻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以影响市场行情为目的行为者等。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1万元新台币以下罚金。

☚ 管理机构   台湾证券发行管理 ☛

管理内容

管理内容

日本证券管理是以大藏省为主体,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综合管理,其主要内容有:证券发行管理、证券交易管理、证券上市管理、证券交易行为管理、证券交易机构管理等。
日本证券发行管理 日本证券的发行实行注册登记的审核制度。按照日本的《证券交易法》规定,凡募集或销售有价证券总额达1亿日元以上的发行者,必须于发行前40天向大藏省提出证券发行申报书。申报书的主要内容:
❶公司的发行目的、商号、资本和出资的有关事项。
❷公司的高级职员和发起人的事项。
❸公司的营业和经营状况。
❹关于证券募集和销售的事项。
❺由大藏省令规定的为保护公益和投资者利益所必须的事项。
❻公司的章程和其他必要的文件等,大藏省收到申报书后,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申报遗漏、谎报事项,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理:一般性的遗漏,通知申报者加以补充,并详细说明理由,申报书按时生效;若有严重失实、虚报的事项,则提出停止生效命令。一般,申报书从交到大藏省之日算起,30天后就开始生效。在申报书生效之前,申报者不得进行证券募集活动。当申请批准后,发行证券的公司还要将证券申报书及证券销售计划书等提供有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即可到大藏省或证券交易所自行查阅。这就是发行证券公司内情公开制度。若募集或销售证券总额不满1亿日元,但超过100万日元者,证券发行人也要向大藏省提出证券募集或销售的通知书。凡发行证券总额100万日元以下者,可不遵此申报制度。
公司债券的发行手续,通常是发行公司选择与其关系比较密切的银行及证券公司负责证券的承销,双方签订委托契约。在发行工作开始前公布发行债券的有关信息等。
日本证券交易管理 日本证券交易主要是通过法制,税收和交易方式及程序的控制来进行管理。日本最早的证券交易活动始于1878年(明治十一年),当时的证券交易绝大部分是政府公债的买卖,到20世纪20年代,证券市场已为工业生产的长期资本从事融资业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证券交易一时中断。1949年在以美国股票交易惯例为摹本的证券交易法指导下,新的证券交易又重新开始。从1951年开始,日本采用保证金交易。1955~1961年期间,日本出现“神武景气”和“岩户景气”两次经济增长热潮,股票价格迅速上升,东京证券交易所日经道式平均股票价格指数从374点上升到1549点,交易量从38亿股上升至483亿股,增长13倍。1961年6月,东京、大阪、名古屋三家证券交易所分设第一部和第二部。战后的日本经济增长充分表明,证券市场逐渐成为日本金融市场的中流砥柱。1984年实行金融和证券市场自由化的开放政策,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的竞争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更趋于完善。1986年日本长期国债交易规模超过称雄世界10年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1987年日本股票交易市场规模又超过了纽约股票市场。1988年底,东京交易所的资本总额约相当于日本国民生产总值的130%,而纽约证券交易所只占美国的50%左右,自此,东京证券交易市场已成为世界最大的证券交易市场。
日本对证券交易的管理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和店头市场进行。证券市场对其上市的股票要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不准上市。上市股票原则上禁止在场外交易,只能通过证券公司经纪人在交易所买卖。若因某种原因停止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则可转场外交易。
日本的店头市场是以证券交易所会员经纪人为中心证券交易市场。因此店头市场的大部分证券被证券交易所吸收而上市交易。但那些未被吸收的证券仍存留在店头市场上交易。于是1960年扩大为非会员经纪商,1961年10月日本设立了证券交易所第二部,并对店头市场进行了彻底整顿。现在日本店头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多由证券公司通过电话进行,证券商每天须将当日买卖股票的价格,交易数量等情况向证券业协会报告。证券业协会依据《店头买卖登记制度》和有关规定,公告店头市场买卖的价格,以及公开证券发行公司的资料等实施管理。其登记标准为:
❶须有协会会员证券商的联名推荐。
❷证券发行公司的资本在5000万日元以上。
❸证券发行公司已成立两年并继续营业。
❹证券发行公司必须分配股息。
❺发行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须分布于证券业协会管辖的地区等。
在日证券交易所中有四种证券交易方式:
❶正规方式交易。在订立契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进行。
❷现金交易。在订立契约的当天或订立契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
❸特别协议交易。在订立契约后14天内进行(这一方式的确立是为了便于执行外国投资者的指令,目前不再使用)。
❹发行后交易。在新股发行后进行。实际上,在日本证券交易数量中,正规方式交易占99.9%。
日本证券上市管理 在日本,有价证券上市管理规定概括起来最基本的就是两条:一是上市的证券种类必须是证券交易法所允许范围内的;二是经申报,得到批准的证券方可上市。日本的有价证券主要有九种:
❶国债证券;
❷地方债券;
❸法人根据特别法律发行的债券;
❹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公司债券;
❺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所发行的出资证券;
❻股票(包括零股)或表示新股承购权的证书;
❼证券投资信托和贷款信托的受益证书;
❽外国或外国法人所发行的证券或证书中具有以上各种证券或证书性质者;
❾其他由政令规定的证券或证书。一般说来,上述证券上市经申报获准后,方可上市交易。
关于有价证券上市申报的规定:
❶有价证券(不包括以国债券、特殊债券、出资证券、证券投资信托和贷款信托的受益证书以及由政令规定的有价证券)上市,必须由发行者向大藏省提出申报,未经批准不得上市。但上市价额总额不满1亿日元的可不受此限。
❷有价证券上市申报必须在证券发行前四十天提出。但考虑到上市价格及其他情况,由大藏省另规定者可不受此限。申报书详细内容参见“日本证券发行管理”。例如在东京市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买卖的有价证券,首先要接受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资格检查,即要求证券上市的公司和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按照保护公益和投资者利益的要求,经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标准者,呈报大藏大臣认可批准后准予上市。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包括国内的股票、债券、外国公司的股票以及以日元计价或外币计价的外国债券。为了加强对证券上市的管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的证券实行严密的监督和检查,一经发现问题或有违反有关上市规定的做法,即取消该证券的上市资格,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由于上市的证券是由广大投资者所拥有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证券上市的有关情况,证券交易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和企业定期将经营信息准确、及时地公诸于众,以供投资者进行交易选择。总之,日本证券的上市管理,是以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并以证券上市立法作为可靠保证。由大藏省和证券交易所互相负责,共同确保证券上市管理制度的实施。
对证券交易机构的管理 日本证券交易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商等证券业经营者的设立和证券经营均有严格的规定。其中:一是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证券交易所为法人,必须由证券公司设立,并为会员组织。证券公司设立证券交易所时,必须取得大藏大臣的许可,向大藏大臣提出记载下列事项的许可申请书:
❶名称;
❷事务所及其开设的有价证券市场的所在地;
❸高级职员及会员的姓名或名称。提交大藏大臣的许可申请书还必须附上章程、业务规程、受托契约准则及其他大藏省令的文件。
许可申请的审查。大藏大臣接到许可申请后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❶章程、业务规程及受托契约准则的规定须符合法令,并确保证券的交易公正和保护投资者;
❷申请设立的证券交易所须是符合证券法规定而组成者;
❸该证券交易所设立地区的证券公司数目,证券交易情况,在该地区发行的证券预定在该交易所上市的数目以及该地区经济状况,设立该证券交易所对保护公益和投资者为必要且适当者等。
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必须记载目的、事务所所在地和证券市场开设地、资本金和出资、会员、会员交割结算、经费的分担、董事、会议、业务的执行、上市证券、会计、公告的方法等事项。证券交易所拟变更章程、业务规程或受托契约准则时,必须取得大藏大臣的许可。证券交易所拟变更名称和事务所及其开设的证券市场所在地时,须立即向大藏大臣申报。同时,大藏省令规定,证券交易所不得经营其它业务。证券交易所每日和每月的证券交易市场行情和交易报告书,报送大藏大臣。证券交易所破产、开设许可被取消、会员数目下降到五人以下、以及发生章程规定的事项时必须解散。会员总会作出解散证券交易所的决议,未经大藏大臣批准者无效。
二是对证券公司、证券商等的管理。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公司、证券商等证券业者非取得大藏大臣许可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业的许可是指下列四种:
❶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许可(自营买卖证券);
❷从事证券买卖中介、代销及代理业务并在证券市场上从事买卖交易委托的中介,代销及代理业务的许可;
❸从事证券承购及销售业务的许可;
❹经办证券募集及销售业务的许可。拟取得上述许可者,必须向大藏大臣提出记载有下列事项的许可申请书:商号、资本额、董事及监事的姓名、希望取得许可的种类、总店及其他营业所的名称及所在地,前项许可申请书必须附上记载有关章程、公司记簿副本、业务方法的文件及其他大藏省令规定的文件。
大藏大臣通过证券业者许可时,必须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标准:
❶申请者必须拥有足以顺利实现经营业务的财产基础和良好的业务收支前景;
❷申请者的人员构成须具备可保证其公正地实现其经营业务的知识及经验,并且,必须拥有充分的社会信用;
❸申请许可的证券业,须是该地区必要且适当者。
证券业者有以下变更事项也必须取得大藏大臣的认可:
❶变更商号;
❷变更资本额;
❸变更业务方法;
❹设置支店或其他营业所;
❺变更总店或其他营业所位置;
❻将支店以外的营业所变更为支店的;
❼在国外设立经营证券业公司,或取得经营证券业的外国公司的股票数超过已发行股票总数乘以大藏省令规定的比率所得到的数额时等。证券公司的合并或营业之全部或一部的出让、接受出让以及证券公司的解散均须取得大藏大臣的认可,才能生效。

☚ 管理机构   日本证券发行管理 ☛

管理内容

管理内容

韩国对证券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管理等。
韩国证券发行管理 韩国1976年证券交易法修订案,确立了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制度。旨在维护证券发行及公司情况揭示的公正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非上市公司如果要公开发行证券,首先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公司必须详细填写登记说明书,以向投资者提供关于发行者的财务状况及其他方面的信息资料,使投资者据以正确决策。在登记通过后,还要公布与登记说明书内容一致的募股说明书,否则不能对外发售证券。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查说明书,但不对说明书揭示的事实的准确担保。如果投资人因说明书提供了错误信息或遗漏了重要事实而蒙受损失,而填写说明书的公司、公共注册会计师、鉴定人、证券承销商以及任何参与准备、发表募股说明书的人均负有责任。韩国证券发行采用承销方式,约有100家承销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按规定,只有证券公司才可以作为主干事参与股票的承销业务,银行和财务公司可以作为主干事参与国债或公司债券的承销。为了掌握证券市场供求情况,承销团的主干事必须事先向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商协会报送承销计划。委员会及协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权要求主干事修改发行日程。在股票承销中,委员会还规定了决定发行价格的原则和适合发行承销方式,以及注册和承销的时间间隔、实收资本数量、持股人数等条款。一般采用包销方式,只收佣金,不收取包销价差。
韩国证券上市管理 股份公司申请在交易所登记上市,必须满足上市条件:
❶公司经营历史必须在5年以上。
❷实收资本金在3亿韩元以上。
❸股东权益在5亿韩元以上。
❹资本回报率最近三个财务年度超过15%,且最近两年必须高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等。否则,该公司股票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韩国证券交易管理 在韩国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分为:股票债券、受益凭证、新上市的股票只能在股票的第二交易厅挂牌交易;如果公司希望将其股票移至第一交易厅挂牌交易,还必须达到上市条例规定的在第一交易厅上市的标准。韩国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指令只采取限价指令,不准采用停损指令和暂停指令的交易指令。交易的原则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客户委托优先自营。当申报价格与时间均相同时,则采取数量优先的原则。按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交易所的《直接揭示条例》,其中有三种揭示方式:
❶直接揭示。指上市公司通过交易所的报告系统公布公司信息。
❷间接揭示。指由交易所公布归类上市的信息。
❸质询揭示。指在上市公司未主动或完整揭示信息时,投资人有权进行质询,上市公司应予以解答揭示。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就影响股票市场的重要内容及时进行揭示。如果公司在事发后5天不作出直接揭示,7天不作出间接揭示,5天内不作出质询揭示,就认定它是一个在公开信息方面不诚实的公司,交易所有权给予停止挂牌的处罚。
目前规定,在交易所交易厅上市股票每10股为一手,债券按面额10万韩元为一手。股票与受益凭证每日价格波动幅度从100韩元至4000韩元,分13档,零股不在交易所交易,通过店头市场与证券公司柜台进行交易。
1987年组建了店头市场,为中小型不够上市条件的公司进入证券市场交易提供了方便。只要企业组建期不少于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韩元,经营良好、财务状况合格的公司,经过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证券商协会登记并获准后,即可进入店头市场。店头市场的管理者是证券商协会,每日价格涨跌限制在协会规定的上下限内。协会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每日行情信息,促进店头市场的证券成交。

☚ 管理机构   韩国证券发行管理 ☛

管理内容

管理内容

新加坡对证券业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管理和控制证券交易的主要依据是《证券业法案》。其主要规定;一是任何公司、企业的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必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批准。必须遵守交易所编制的《上市手册》对上市公司的资本构成及其分配的具体规定、有关单位证券投资信托的规定,以及遵守197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证券交易制度。二是遵守有关上市公司财务事项公开的规定。上市公司要每隔半年公布其销售和利润的状况,以及各种影响其利润的因素。三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会员公司必须有一部分流动资本,即每个会员不低于10万新元,每一经纪商代理人不低于5万新元。四是负责监督和管制有关接管和合并公司的证券交易,并对交易提供建议,以确保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平与有秩序。五是所有交易所会员及其代理人必须向交易所呈交银行出具的担保,预留200万新元作为基金,以防会员公司违约时保护公众的利益。
❷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和保证金交易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证券市场上的资金周转率,根据证券业第二个五年计划(1978~1983年),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设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和保证金交易制。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向交易所会员及其客户收利的股金向它们发放信贷;保证金交易制度是客户只须承担支付买入股票的成本所需的保证金和定金,其实际差额则由经纪人承付。
❸加速交易进程和降低营运成本。为此交易所设立了一个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中央票据交结所,所有的会员公司均可通过票据交结所进行交易,并可以清除会员公司之间的临时股票交割,从而加速了交易进程且降低了管理成本。
❹经纪人收取佣金的最低比例由交易所规定,由买方或卖方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向经纪人支付。
❺提供证券交易信息服务。为了使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最新的发展状况,满足证券分析的需要,交易所在1974年11月设立了统计调查中心,每周出版一期周报,作为对一年一本的《公司手册》的补充。周报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赢利、亏损帐目、资产负债表和各种上市证券价格、成交额图表,以及向广播电台提供股市消息等情况。以引导投资者正确选择投资。

☚ 管理机构   澳大利亚证券管理体制 ☛

管理内容

管理内容

澳大利亚证券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的管理。
澳大利亚证券发行管理 发行证券公司在向公众出售证券前,必须向有关州的公司事务委员会进行登记,并提交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填写。其中包括股份资本、董事及其权益、发起人的报酬和重要合同,以及由发行证券公司董事和经注册的公司审计员提供的有关该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州公司事务委员会的权力仅在于保证发行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没有任何不真实内容和各种条款的遵守。公司法未授权委员会以其他理由而拒绝对某一招股书进行登记。
澳大利亚证券上市管理 澳大利亚6个州证券交易所,各有两交易厅:第一交易厅(或称主交易厅)和第二交易厅。在第一交易厅上市的证券可以在所有证券交易所上市;在第二交易厅上市的证券原则上只能在本证券交易所上市。两个交易厅分别定有不同的上市标准。
第一交易厅的上市标准:
❶公司章程和备忘录不得有与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有限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条件;所有普通股的票面价值均应一样。
❷实收股本,1987年规定工业公司不得少于20万澳元;矿业公司不得少于30万澳元。
❸股东至少300个。
❹矿业公司必须有确定的投资和经费计划。而工业公司则必须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或是一个继续经营;或是为开发新技术项目筹资;或是为一项已得到充分研究的产品筹资。
❺只申请上市信用债券的公司在发行该种债券时,至少发行100万澳元,并不得少于25个拥有这种债券的持有者。
第二交易厅的上市标准:
❶实收股本至少20万澳元。
❷股东至少100个。
另外,当已上市公司需要增加上市证券时,则必须遵守的规定:
❶将增发证券的决定立即通知证券交易所。
❷新发行股票的票面价值应与原面值一样。
❸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发行将使公司控股权转变的证券。
❹每股实收价值规定用一定的现金支付。
❺正式上市权只给予带有一票一股表决权的股票。
❻新的股票种类必须至少有50个持有者和至少拥有10万个证券单位。
外国公司证券的上市要求与国内公司相似。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管理 分为三种情况:对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的规定、对外国投资的规定和对内部人员交易的规定。
对控股权收购的规定是:
❶当某人获得了某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的10%时,必须将这一事实以及后来所持股票的变化情况通知该公司,并在公共登记簿上记载这一情况。
❷要至少提前14天将发行意向通知书送有关公司、公司事务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
❸如果标的公司为已登记上市公司,发价人则应在发价有效期内每天一次向证券交易所公布有关该公司股票的买进情况和支付价款的情况。
❹股权收购通知的基本内容是:希望获得的股票数量和种类;发行条件;发行人在标的公司中已获得的股份数;附上发行意向通知书的副本;购买股票的现金来源;董事在要价获得成功后的利益;以及标的公司在过去三个月中所售股票的价格等。
对外国投资的规定是:外国投资者购买澳大利亚股票时,还需要遵守1975年的《限制外资接管法》的规定,即凡要求获得某一澳大利亚公司15%的投票权或已发行的股本的外商,或要总计获得该公司40%投票权或已发行的股本的外资集团,都必须通过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批准。外国人要求在银行业、电台、报社和民航业等领域获得控股权,则不予批准。对重要领域,如矿产开发等可获得50%的股票和控股权。除此外,对涉及总资不超过200万澳元的公司,政府不予干预。
对内部人员交易的规定是:内部人员如果利用他所获得的内部情报而进行证券交易,他不仅对在交易中未获得这种情报的当事人所蒙受的损失负责,而且有责任对发行该证券的公司所获得的利润作出说明。澳大利亚对内部人员的违反规定处罚是很严厉的。还规定,公司董事必须公布他们以及他们的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细节,以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

☚ 管理机构   澳大利亚证券发行管理 ☛

管理内容

管理内容

美国证券市场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的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的营运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发行管理、证券上市管理、证券交易管理、证券交易所与经纪人管理以及对市场内交易行为管理等。

☚ 管理机构   美国证券发行管理 ☛

管理内容

管理内容

英国对证券业的管理,主要实行证券业自律管理的运行机制,其内容包括证券发行管理、证券交易管理、证券上市管理,以及对证券交易所、经纪人的管理等。

☚ 管理机构   英国证券发行管理 ☛

管理内容

管理内容

法国对证券管理的主要内容有:证券发行管理、证券上市管理、证券交易管理以及对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管理等。
法国证券发行管理 在法国,无论发行何种证券,都要事先通知财政部,呈报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列入计划;发行名义价值超过1500万法郎的证券,还需要得到财政部长的批准。具体程序是:
❶证券发行者填报发行说明书。发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认购的资本额;现金认购的证券数量;存资的公证人或银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内容以及公司章程中限制股票买卖的条款;有关红利的分配或债券利率利息的支付;债券兑换时间和期限及兑换担保等。
❷发行说明书随同证券发行公司的章程及附则、最近5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关于银行收费的详细材料,一并提交证券经纪人协会审核。协会审核后呈报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批准。
❸委员会批准后,即在政府的公报上发表公告;证券发行者也可在报纸上刊登广告,以吸引投资者,在法国,凡证券发行没有发行说明书,不申报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批准,即进行证券发行的,均属违法。
法国证券上市管理 在法国,证券上市的管理,随不同类型的证券市场交易有不同的上市要求。一般,国内证券上市由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审批;而外国证券上市则由财政部审批。其程序是:申请证券上市的公司首先要向证券经纪人协会提交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纪录、股东名单、董事会成员名单、财务报表及公司债务状况、最近5年内是否分红、红利多少等资料;协会审查其证券上市具备了进入正式市场交易的条件后,转报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批准,然后才准上市。进入正式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❶总资产在750万法郎以上;
❷公开发行的股票占公司资产25%以上;
❸区域性公司上市股票不低于2万股,全国性公司不低于8万股;
❹已连续3年盈利并向股东分红等。
根据法国《1967年公司法》规定,证券上市公司还要定期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即上市公司必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其帐目后的45天之内,在法律公报上公布:
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❷营业帐务;
❸对公司税额列有专项的损益帐;
❹公司的存款和有价证券投资额的估价单;
❺当资产总额高于1000万法郎时,公司每季度都要公布营业额,每半年公布资产负债表等。
法国证券交易管理 在法国,不论上市和未上市证券,投资者都可以相互直接进行交易,若有中介人参与交易,此中介人必须是经证券交易所委员会认可的证券经纪人,如果需要法律人员参与交易,此法律人员也必须是证券经纪人,而且其交易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内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否则,要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证券交易所的绝大多数交易的证券是通过证券清算业协会进行清算,用转帐划拨方式结算。所以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不仅管理监督经纪人的活动,而且有权管理监督有关金融机构或银行。
法国对证券交易管理较严,规定现货与期货市场价格之间差额不得超过2%,对证券价格的涨跌限制在一定幅度内,比如远期交易的价格涨跌为7%,超过此限,交易即行中止。一旦市场价格失衡,证券的市场定价即行延迟;同时证券经纪人协会公布指导价格。而且财政部还确定客户付给经纪人的预付定金的比例,确定股票交易的最低佣金率,以及经纪人付给证券金融机构、佣金商等中介人或其他经纪人的回扣比例。法国还征收股票交易税和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每一笔股票交易收益中,国家、银行、经纪人各得1/3。
法国对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前,先由一个或多个代表买方的银行向证券经纪人协会注册;然后,在收购合并时可采用两种不同的办法:一是普通办法。即发行购买的股票数量,必须足以使收购人取得对该公司的控股权,除非发行本身不少于1000万法郎,否则所有发行购买的股份都必须占标的公司股本总额10%以上。所有股东都有权向收购人出售其股票,而收购人必须按其所出价格购进。二是简单办法。即出价收购人已经掌握了标的公司资本的75%以上;但收购人必须向证券经纪人协会申请批准。
在法国,非常住居民也可购买法国证券。但是,如果其购买的证券足以达到控制一家法国公司的程度,则这种交易要受到严格限制。
对证券交易活动参与者的管理 在法国参与证券交易市场活动的主要有:证券经纪人、证券金融机构、佣金商等:
❶证券经纪人。他们在法国证券交易中的地位十分重要,由财政部长任命或罢免。因此,对经纪人的要求很严格,必须是法国公民,有金融工作经验,并经过专业考核;每位经纪人都拥有商业注册登记的事务所等。他们按证券交易金额收取固定或比例递减的佣金。直接受“证券经纪人协会”的监督管理。
❷证券金融机构。主要有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国家信托局、养老基金管理局等,这些机构可接受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但不能直接从事交易,一律要通过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他们接受委托时,向客户收取少量服务费,与经纪人协商,分享经纪人佣金。
❸佣金商。他们是证券交易市场中的配角,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并协助客户交易,但不得保存客户的证券和资金,更不能直接进行证券交易,他们也要经过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由于他们提供了新客户,所以证券经纪人通常将交易佣金的40%做为回扣付给佣金商。客户不另付费用。
在法国,内幕人员参与证券交易是非法的。凡因职业等原因而能获得内幕消息的人,在公众知道前利用内幕消息,直接或间接从事上市证券交易,将被判刑或处以罚金。内部人员持有股票和内部人员的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所持有的股票,都必须在有关公司帐簿上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登记,委员会可以公开这种股票交易。内部人员如果违反规定,将同样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 管理机构   法国证券发行管理 ☛

管理内容

管理内容

德国证券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管理以及对证券业参与者的管理等。
德国证券发行管理 德国发行新证券,必须得到中央银行和其他主要私人银行的支持。根据德国的法律,对证券发行的规定较松,证券发行不需进行严格的审批和资料公开,公司有权自己决定公布资料的内容。但其证券上市进行交易时,必须进行审批和附有说明书。而且,在1984~1985年中,政府放宽了对国内资本市场的管理,宣布取消:
❶对德国人购买外国证券的管理;
❷对德国人购买境外德国马克债券的限制;
❸对德国公司在海外筹措资本的限制;
❹对外国人或机构购买德国公司证券的限制;
❺对外国人持有德国国内债券征税的规定。此外,德国中央银行还制定了一系列其他方面的自由化措施,如批准银行发行浮动利率债券、无息债券、货币调换债券、双重货币债券和债券认购证,并准其经营调换业务;解除不准外国银行牵头发行德国马克债券的禁令;准许外国证券同业参与国债券、铁路债券、邮政债券的推销等。
德国证券上市管理 由于德国不同类型的证券交易市场对证券上市有不同的要求,其审批办法和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以法兰克福正式上市交易市场为例,参加正式上市交易市场的证券,主要是各种国债、抵押银行发行的抵押债券、以及国内外大企业发行的股票等,这类证券上市,必须申请注册,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才允许正式挂牌上市。其批准条件:
❶股票的发行市场预期要达到250万马克。
❷证券票面价值至少要达到5万马克。
❸参加交易的股份公司至少有3年的经营历史。
❹股票的净交易额不得少于发行总额的25%。
❺股份公司的资本不得少于500万马克,年营业额要达到3000万马克。
❻提交业务报告和中期经营报告等。交易委员会审查后,在有关报刊上登载证券上市申请书和说明书,以使投资者对此证券有所了解。证券批准上市后,德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发行证券的公司负有临时公开披露有关资料的义务,但大多数证券发行者按交易委员会的建议,仍继续公开公司的有关资料。
德国证券交易管理 目前,在德国证券交易管理中,对股票交易和债券交易的管理采取不同方法:
❶股票交易管理。在德国有三个不同形式的股票交易市场:一是正式上市交易市场。其交易的股票根据申请注册上市的规定,经过证券交易委员会同意,才允许正式挂牌上市。二是有管理的非上市交易市场。其中包括未经过正式挂牌的股票交易,此市场允许公司免除公布所有上市说明书。在此市场的交易要经过特别委员会的批准。三是无管理的非上市电话交易或场外交易市场。在此市场的股票交易不需要办理任何特别上市手续,而且包括电话交易或在交易所内的电话交易、银行之间或通过交易所经纪人在交易所营业时间之前或之后的交易等。在股票市场上,上市股票市场一般是以拍卖形式,交易价格的形成是通过叫喊竞价的方式,由交易厅经纪人拍板,这些经纪人本身是交易所成员,但作为规则,他们不与公众进行交易,只办理委托业务。热门股票价格,包括大公司的股价,在交易所开业期间持续报出价格。吸引力小的上市股票,和有管理的非上市股票每天只报价一次。所有交易在交易后的第二个营业日清算。一般在交易所的交易基数为50股。50股以下为零股,零股是以单一报价进行交易。70年代开始,出现了期权交易,但交易范围一直很小。1983年以来,期权交易越来越活跃。联邦德国的银行、经纪人和一些国内信托投资公司是证券交易所的正规成员,在交易所正常营业时间或之后,银行既可以按净价为自己进行交易,又可以代国内或国外客户进行交易。在交易所,按统一规定支付给经纪人佣金。除了支付经纪人的较少费用外,证券交易的规定佣金为1%,联邦证券交易所交易额税约为0.25%。
❷债券交易管理。德国的债券交易市场分为两种:一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另一种是场外市场交易,即用电话、电报或面谈等方式进行交易。一般大宗债券的交易都以电话或电报的方式进行,而不在交易所进行。公共部门发行的债券不必按特别牌价申请程序办理挂牌手续。非上市债券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但场外交易中也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记名证券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它一般在场外以电话方式进行交易。
根据《股份公司法》和股票交易专家委员会于1979年1月16日公布的《挂牌股票和有管理市场上的非挂牌股票的公开招标准则》,对上市公司控股权的收购规定:
❶应指定金融机构作为股票交易的受托人及过户和付款机构。
❷参与收购接管谈判的各方必须对谈判内容保密。
❸买卖应通知标的公司的管理部门关于它的公开出价收购股票的决定,并征求其意见,以及将有关决定通知标的公司注册的交易所。
❹出价时应公布买方名称、购买股票数量和类别、购进意图、确定开价价格的事实与数据、买卖双方持有对方股份的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的报告。
❺在公开认购期间,如发生有损于要约定价的重大事实应予公布。买方应避免任何有害于标的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的干预等。
对证券业参与者的管理 在德国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银行和证券交易人员。其中:
❶对银行的规定。在德国规定,只有银行才可以同公众进行证券交易,替客户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和债券。但对参加证券交易的银行要进行资格审查:一是从事证券交易的银行,应申请其业务范围,具有法人地位,有资格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二是银行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予以偿付。三是银行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履行公证、担保等法律手续。四是银行必须在任何时都要遵守交易所规章制度。
❷对交易人员的规定。参与证券交易的人员主要有公职经纪人、自由经纪人和银行交易员。交易人员应具备独立进行证券买卖的能力,并受过专门的业务训练;经纪人必须有足够的资产,一般公职经纪人的资产不得低于100万马克,自由经纪人的资产不得低于50万马克;他们还应具有诚实可靠的商业信誉。在《交易员规则》中规定,交易人员不得向顾客推荐不是为了顾客利益的证券交易,不得在执行顾客出售或购买证券指示时,为了自己的利益参与可能有损于顾客的交易。正式上市交易的证券主要在公职经纪人和银行交易员之间进行,自由经纪人起辅助作用。
❶公职经纪人,又叫官方经纪人。他们由各州政府根据交易所董事会提名任命,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正式上市交易的证券,并规定上市证券的价格。
❷自由经纪人,由交易所董事会任命,他不受买卖证券种类的限制,可以从事所有证券的交易,既可充当交易所内证券交易中介,又可在场外交易充当交易中介。
❸银行交易员。他们既是为银行客户交易的证券代理商,又是为本银行交易的自营商。

☚ 管理机构   德国证券发行管理 ☛
00001498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2 5:2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