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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简易人身保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简易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一种简易形式。按份计算投保,保险金额低,保险费标准化,按月交纳保险费 (通常由保险人上门收费或工作单位代扣),被保险人无须进行身体检查的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一般均为两全保险,多附有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可为5年、10年、15年或20年。因其死亡率较其他人身保险高,故收费率也相对高些。通常对被保险人投保的最多份额有限制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发布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甲种),规定了此险种的各项具体问题。

简易人身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

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伤残、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形式。这种保险形式,投保手续简单,保险金额较小,所以叫做简易人身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的公民,身体健康,能参加正常的劳动和工作的,都可以投保简易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的主要责任包括:
❶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给付全数保险金额;
❷被保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伤害致死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伤残时按有关规定给付保险金;
❸当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死亡,给付全数保险金额。简易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5种。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和保险期限,由保险人确定,保险的份额则由被保险人自己确定,但总的保险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保险费一般按月交纳,征得保险人同意也可按季或按年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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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人身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种类之一。一种低保额,不验体的生死两全保险。凡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本保险。保险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30年5种。保险费每份每月1元,每人可投保多份,但总保险金额以1万元为限。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或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残, 保险人根据残废程度给付保险金。甘肃省于1984年开办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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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人身保险Simple Life Insurance

一种小面额、免体检、适合一般低工资收入者或学生的人寿保险。其保险责任主要为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19世纪50年代起源于英国。

简易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一种。当被保险人因生存、死亡或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时,而获得保险金给付的一种保险。它是一种可按月、季、半年、年交纳保险费而不需要检验身体的低保额人身保险。此种保险根据份数来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除依据份数外,还依据保险期限这一要素来共同确定。
在日本也有一种“简易保险”(post office Lite insurance),专指由日本邮政省简易保险局所办理的人寿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种类之一,一种低保额、不验体的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或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简易人身保险不附加意外伤害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残废,保险人根据残废程度给付保险金。

简易人身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

采用简易核保程序,限定最高保险金额,免除体检程序,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间后发生死亡事故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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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人身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

亦称家庭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一种。投保手续简易的小额的生死两全保险。亦即具有保险和储蓄两全性质的人身保险。我国规定年龄在15岁至65岁的公民,不需经过医生检验体格,凡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劳动者均可投保。保险期限分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但满期最高年龄一般以70岁为限。每月交付约定的小额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为: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或在保险期内死亡或因意外伤害而致残,保险人均负有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责任。由于简易人身保险是一种小额保险,所交付的保险费不多,而且分月交付,投保人不感付费的困难,适合于中下工资水平的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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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人身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

两全保险的一种形式。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伤残、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由于该险种投保手续简单,条款内容简化,不须检验身体状况,保险金额较小,故称为简易人身保险。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凡年满16岁至65岁的公民,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工作,都能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5种。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和保险期限,由保险人确定,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可投保多份,但以总保险金额不超过5 000元为限。保险费一般是按月交付,也可征得保险人同意,按季或按年交付。被保险人参加保险一定年限并交足保费,可向保险人申请借款或申请退出保险。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即告终止。简易人身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包括: (1) 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件死亡时,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伤残时,按有关规定给付保险金。(3) 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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