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签书判官厅公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签书判官厅公事 签书判官厅公事官名。宋代以京官充州府判官即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南宋临安府又有签书节度判官厅公事之名。大观二年(1108)曾改州府签判为司录参军,建炎元年(1127)复旧。 ☚ 判官 签判 ☛ 签书判官厅公事 签书判官厅公事官名。宋代置。州郡幕职官,掌处理州郡的日常政务。《宋史·职官志七》: “幕职官: 签书判官厅公事、两使·防·团·军事推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 掌裨赞郡政,总理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于其长而罢行之。凡员数多寡,视郡大小及职务之烦简。初,政和改签书判官厅公事为司录,建炎初复旧。……凡诸州减罢通判处,则升判官为签判以兼之。……凡要郡签判及推官皆堂除,……绍熙元年 (公元1190年) 臣僚言: ‘广西奏拟签判,多恩科癃老,乞行下转运司,不许差年六十以上昏眊之人。’ 嘉定二年 (公元1209年) 臣僚言: ‘监司有干官,州郡有职官,以供签厅之职,或非才不胜任,则按刺易置可也。今乃差兼签厅者动辄三两员,或四五员,其为冗费,与添差何异?乞将诸州郡所差兼签厅官并行住罢,’ 从之。” ☚ 签书枢密院事 签书南枢密院事 ☛ 签书判官厅公事官名。简称“签判”。宋制,京官以上充府、州判官者,称签书判官厅公事。大观二年(公元1108年)改为司录参军,建炎元年(公元1127年)复旧。参见“判官”。 签书判官厅公事幕职官名。 职源北宋太平兴国四年八月,以赞善大夫韦亶等十五人为诸镇节度判官,即以京官充诸节镇州判官,是设“签判”之始。英宗即位前称签署节度(或观察等)判官厅公事,即位,改“签署”为“签书”(《金石补正》卷94《昭庆寺梦笔桥记》、《长编》卷20、《合璧后集》卷77《佥判》)。政和初,曾改“签判”为“司录参军”,南宋建炎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依旧称“签书判官厅公事”(《宋会要·职官》48之9、《宋史·职官志》7《幕职官》)。 职掌协理郡政(参“幕职官”条)。 品位从八品。凡签书判官厅公事,皆以京官充,位在诸使判官(选人充)之上(《麈史》卷上《官制》、《职源 ·官品》)。 编制签书判官厅公事,其名称有签书某府或某州节度判官,签书某州观察、防御、团练、军事判官,以及签书某军、某监判官等。判官与签判区别,仅在于“选人则为判官,京官则为签判”(《职源·签判幕职官》)。 简称签判、签书判官、签书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监)判官事。《王荆公年谱考略》卷2:“王荆公初及第为签判。”《宋史·王安石传》:“擢进士第,签书淮南〔节度〕判官。”《宋史·郑戬传》:“签书宁国军节度判官事。”《宋史·职官志》6《临安府》:“签书节度判官厅公事一员。”《宋会要·职官》48之9《幕职官》:“(绍兴二十一年三月五日),诏南恩、封、新、梅州各置签书军事判官一员。”同前书48之16:“高邮军判官改作京官签判。”48之8:“桂阳监签判乞依熙丰法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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