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动叛乱罪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进行反革命叛乱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反革命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策动叛乱的行为。策动叛乱,是指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进行反革命暴乱、烧杀抢掠、袭击党政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行为。策动叛乱罪与策动叛变罪在策动、勾引、收买的方式、对象上基本相同,仅在策动、勾引、收买的目标上有所区别,前者是为了使被策动、勾引、收买者进行反革命叛乱,而后者是为了使被策动、勾引、收买者投敌叛变。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策动叛乱行为,不论基于什么动机,采用何种方法,发生了怎样的结果,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推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策动叛乱罪指以物质、金钱收买或以名誉、地位、女人勾引,或通过灌输反动思想、散布谣言等方法,挑唆、策动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和民兵进行反革命武装暴乱的行为。它实质上是一种教唆行为,教唆的内容是特定的,即叛乱,教唆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和民兵。它又是一种行为犯,不以发生实际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