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农村市场
新中国成立后, 作为农村商品交换领域的农村市场, 在黑龙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的近30年内, 由于过分强调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 使农产品流通渠道局限在狭窄的境地中; 片面地防止资本主义发展, 把经营束缚在 “一大二公” 的框架里; 长期以来生产水平低下, 可供交换的富余产品稀缺, 商品流通缺乏物资基础, 因此, 长时间农村市场得不到正常的发育, 农村商品特别是农产品的流通处于单一而僵化的状态。农村市场真正发育、繁荣起来, 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因此, 综观黑龙江省农村市场的发展变化, 从1949年至1995年, 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1952年, 以粮食购销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自由经营阶段。在产品交换上, 粮食是当时农村的大宗产品。粮食市场处于国营、合作社、私营多家自由购销的状态, 国家对待粮食价格的政策是侧重于稳定; 而其他农副产品则采取多渠道放开经营的方式。
第二阶段是1953—1985年, 以国营经济为主、集体经济为辅的公有制垄断经营阶段。这个阶段的经济主体是国家的粮食等部门和农村供销合作社 (1962年后农村供销社停止代购粮食), 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 对生猪以及禽产品实行定购、派购、奖售等办法; 对具有黑龙江省基地性生产特点的亚麻、甜菜等轻工原料作物, 则一直实行由主管工业部门通过各级政府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下达计划、签定合同, 农民种植, 定产定购, 价格由政府物价部门制定; 对其他土特产品由供销社和国家商业部门收购经营。在此期间, 虽然粮食市场时开时闭, 农村集市贸易时放时禁, 而且1979年后部分农畜产品的购销政策有所放宽, 但总体上没有摆脱垄断经营的羁绊。在这个阶段, 国家对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实行严格的调控。其间, 在粮食收购价格上普遍调升过3次, 增长幅度为1.46倍 (按6种粮食平均价格计)。国家对市民的粮、油、肉、蛋等的供应, 其销售价格是基本稳定的, 原因是采取了补贴的政策。
第三阶段是从1985年至今,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建立和发育阶段。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实行一系列鼓励和扶持农民的经济政策, 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业生产以前所未有高速度向前发展,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提供了前提条件。嗣后, 通过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至十四大的逐步完善,确定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使农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经营自主权; 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又使农民逐步扭转了传统的自给性、封闭式的生产经营观念, 向商品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 农村市场因而真正得到了形成发育和发展壮大的条件。在这一阶段, 虽然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尚属新的起初阶段, 但从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农村市场建设和发育以及价格的调控上, 都逐步顺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这些, 从1985的以后粮食取消计划收购, 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 非合同定购的品种, 由农民自己处理, 实行多渠道经营,自由购销, 价格随行就市 (其中, 小杂粮、小杂豆等杂粮品种自 1983年起就退出统销, 实行多渠道经营); 肉蛋禽等畜产品在已放开经营的基础上, 又放开了购销价格; 土特产品流通逐步形成国营、集体、私营、个体多渠道、多形式、少环节、开放式的经营体制; 多种经济成分的农村有形市场的蓬勃发展等新的局面中得到了充分的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