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第三人履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履行由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的义务的情形。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是双方当事人在对对方进行了反复考察,相信对方的资金、信用、履约能力等后建立起来的,尤其是一些涉及科学研究水平、技术能力、装备质量、管理水平等的特殊合同,如承揽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都要求必须由本人亲自履行,不允许他人代替。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本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合同,或者从更经济、更方便的角度出发,允许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一般认为应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由本人履行的合同,不影响债的履行的其他要求,并且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履行了债务人义务的第三人取代债权人的位置,可向债务人主张清偿,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除外。至于第三人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如保证人,可按求偿关系在求偿权范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尤其要说明,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并未参加债的关系,不是债的主体。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如果因为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或者履行有瑕疵,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还是由债务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参见“履行主体”(305页)。 ☚ 履行主体 向第三人履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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