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第一届“立法委员”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第一届“立法委员” 第一届“立法委员”第一届 “立法委员”于1948年在大陆时期选出。国民党政权迁台时将“立法院”也迁到台湾,部分 “立法委员”亦随国民党去台湾。“立法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其产生方式为:各省、各直辖市选出者,其人口在三百万以下者五名,其人口超过三百万者,每满一百万人增选一名,全国35个省共560名,12个直辖市共62名;蒙古各盟旗选出者共22名;西藏选出者共15名;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共6名;侨居国外国民选出者共19名;职业团体选出者共89名。各项选举中规定妇女保障名额。依上述规定计算,1948年1月应选出第一届“立法委员”773人,最后实际选出760名。按规定,1951年5月,第一届“立法委员” 到期须改选。国民党政权为了维护 “法统”地位,于1950年12月以“总统核准”形式延长第一届“立法委员”任期一年,后又继续延长一年。1953年1月,国民党当局沿用“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之名,决定:“在第二届立法委员未能依法选出与召集之前,自应由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从而“立法委员”变成无任期的终身“议员”,“立法院”成为 “万年国会”。随国民党政权去台的第一届 “立法委员”共有525人。1969年 “补选” 11人。1972年12月 “增选” 51人,1975年12月 “增额立法委员”“改选” 52人,1980年12月“增额立法委员”“改选”97人,1983年12月 “增额立法委员”第三次“改选”98人,1986年12月“增额立法委员”第四次“改选”出100人;1989年12月 “增额立法委员” 第五次 “改选” 出130人。“立法院”每年自行集会两次。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必要时得延长会期。会议时须有“立法委员”总额五分之一出席,始得开会,其决议除“宪法”另有规定外,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通过。“立法院” 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得开秘密会议,“行政院”院长或各部会首长可申请开秘密会议。“立法院”除每年两次定期会议外,遇有“总统”咨请或“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得开临时会议。“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以副院长为主席,院长、副院长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1947年3月国民政府颁布的组织法规定,“立法院”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预算、教育文化、农林、交通、社会、地政、边政、侨务、民法、刑法、商事法、法制等十七个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立法委员”分任之,各置主席一人,由各该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同年12月,改内政为内政及地方自治、经济为经济及资源、财政为财政金融、农林为农林及水利等委员会,并增劳工、卫生两委员会。每一委员可任三委员会委员,每委员会委员三十九人至六十九人,各置召集委员三人或五人。1948年6月增设海事、粮政两委员会,各委员会人数不加规定,召集委员名额及产生方法由院确定。1950年3月,台湾当局将 “立法院” 内的各委员会改设为“内政”、“外交”、“国防”、经济、财政、预算、教育、交通、边政、侨务、民刑商法、法制十二个委员会,每一委员可任二委员会委员。1952年12月,改侨务为侨政。各委员会置委员若干人,每一委员以参加一委员会为原则。1953年月3月,各委员会委员以九十人为最高限额,每一委员以参加一委员会为限,各委员会召集委员名额以参加委员人数为比例确定。1958年7月,改民刑商法委员会为司法委员会。各委员会视事务之繁简,配置工作辅助人员,各置主任秘书一人,简任;专门委员一人,简派;秘书、科长、科员、速记员、书记官或书记各若干人。“立法院”置秘书长一人,特派,承院长之命,处理该院事务。“立法院”原设秘书处、编纂处、图书室、会计处、统计室、人事室等机构。1948年4月增设副秘书长一人。1950年3月,裁编纂处、图书室,增新闻室,并会计处及统计处为主计处。1952年12月,并新闻室于秘书处,秘书处分组办事。现 “立法院”设秘书处、会计处、人事室。秘书处置处长一人,简任;秘书、编审各若干人,速记长一人,均简任或荐任;科长、专员各若干人,均荐任; 编辑一人,速记员若干人,均荐任或委任;科员、技士、书记官、司药各若干人,均委任。主计处置处长一人,科长、科员若干人。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专员一人,科员、书记官各若干人。 ☚ 第一次货币改革 第一届“国民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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