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供bǐ gòng受审讯的人用笔写出来的供词。1933年《世界汉英辞典》:“笔供,written evidence。” 笔供;口供○笔供bǐ gòng(名)用笔写出来的供词:这里有十页罪犯的~|先取口供,后取~。 ●口供kǒu gòng(名)受审者口头陈述的与案情有关的话:逼~|不轻信~。 笔供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亲自用书写的方法所作的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书面材料。由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特殊的地位,所以,笔供和口供一样,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❶由于被告人是被控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对自己是否犯罪,如何犯罪知道得最清楚,其笔供和口供对查清案情有重要的作用; ❷由于被告知道对犯罪行为的供述将直接影响他是否受到法律制裁和制裁的程度,这就决定了他的笔供和口供的虚伪性较大。有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笔供和口供一样,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诉讼中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笔供产生于如下两种情况: ❶被告请求自行书写; ❷侦查人员要求被旨亲笔书写。 笔供 笔供与“口供”相对,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书面方式就其所犯的罪行向司法机关提交的供词。在我国,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书写供词。必要时,也可以责令其书写供词。笔供必须由供述人自行签名,并应当注明时间 (年、月、日)。笔供是证据的一种,经查证属实,可以作定案的根据。笔供同口供具有同样的性质和作用。二者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不同。 ☚ 特殊诉讼程序 笔录 ☛ 笔供written confess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