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中国刑法类罪名。指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生命、健康、自由、人格和名誉等与公民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的行为,或者非法剥夺或妨害公民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及其他民主权利的行为。前者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后者为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本类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不可让渡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享有。它包括:生命、健康、性的不可侵犯权、人身自由、人格名誉权、婚姻家庭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以及其他民主权利。民主权利的享有者不一定及于全体公民。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在剥夺期间,就没有此项权利。民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控告、申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等。(2)本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侵犯行为可以表现为非法剥夺、破坏、妨害、损害、限制、不履行义务等行为,其既可以是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诽谤等作为行为,也可以是遗弃等不作为行为。另外,由于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同,表现的犯罪形式也各不一样,大致可分为7大类37个具体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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