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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约

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约

立法会有权在三个方面制约行政长官: (1)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负责。澳门基本法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政府对立法会负责的义务,首先要由行政长官承担。行政长官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对立法会负责,并不是说行政长官所代表的政府与立法会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行政长官领导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义务做以下工作: 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 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经生效的法律。(2) 逼使行政长官辞职。(3)弹劾行政长官。弹劾是指立法机关对违法失职的官员进行揭发、罢免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受弹劾的官员可能被罢免,也可能在被罢免的同时予以法律制裁。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行政长官行使弹劾权时,必须遵守以下法定程序:❶立法会议员提出弹劾动议。弹劾行政长官的动议,必须由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合提出,方为有效。动议的内容应为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
❷立法会通过决议进行调查。对议员提出的弹劾动议,立法会应当进行表决。如果表决通过,则作出决议,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❸立法会正式提出弹劾案。在调查弹劾事实的基础上,如果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的证据构成对行政长官的指控,立法会应再次进行表决。经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弹劾案即成立。
❹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去留亦应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立法会提出的弹劾案,必须上报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就行政长官的去留作出实质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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