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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偷婚,是历史上掠夺婚的一种变异形式。以偷窃拐骗的方法获得妻妾,比掠夺成婚温和而省力。最初掠夺与窃取并用,以后窍取的同时又伴以聘娶。《隋书·北狄传》描述了历史上的此种情况:契丹婚嫁之法,二家相许,婿则盗妇将去,然后送牛马为聘。《新唐书·西域传》记载:当时吐谷浑的婚礼为富家纳厚聘,贫者窃女去。我国自唐代之后,明文不许偷婚,视其为偷盗行为。唐律《贼盗》规定:“略(即掠、偷)人为妻妾者,徒三年”。宋、元、明、清皆承唐律对偷窃女子为妻妾者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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