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尔的直觉主义伦理学
直觉主义伦理学是20世纪前半期有重大影响的伦理学流派。直觉主义伦理学不注意研究人们行为中的具体道德问题,只注重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的逻辑分析,即从认识论和逻辑上研究善恶等道德概念的定义,分析道德判断的性质。在直觉主义者看来,善恶是通过直觉认识的,是自明的,不能证明。直觉主义伦理学分为两大派,一派是以穆尔为代表的价值论直觉主义伦理学,另一派是以普里查德为代表的义务论直觉主义伦理学。乔治·爱德华·穆尔(George Edward Moore)1873—1958是20世纪英国伦理学家,直觉主义伦理学创始人。幼年接受传统古典文化教育,1892年进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在其思想的形成过程中,深受西季威克、詹姆斯、罗素等人的影响。1896年完成关于道德科学的学位论文。1903年写成毕生最重要的伦理学著作《伦理学原理》。前后在剑桥大学任教达28年之久。1939年退休后,静心写作,有时也外出讲学。
穆尔的主要伦理学著作除《伦理学原理》外,还有《伦理学》、《哲学论文集》等。穆尔反对自然主义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对当时在英国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和进化论伦理学的研究方法持批判态度,倡导直觉主义。穆尔认为,善、恶是行为的内在价值,是单纯的、部分的,善、恶是通过直觉认识的,是不能证明的。因此,穆尔把自己的理论称为“常识合理化的直觉主义伦理学”。他认为,判断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的常识是人们天生具有的、常识认为是善的就是善的、常识认为是恶的就是恶的。所以,在穆尔看来,伦理学的直接对象是知识而不是实践。穆尔指出,直觉主义伦理学首先研究“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即怎样给“善的”、“恶的”下定义,这是全部伦理学的最根本问题。但是,他在使用分析方法对“善的定义”进行了一番分析后,却得出结论说: “不能给善下定义”。他写道:“如果我被问到‘什么是善的?’我的回答是:善的就是善的;并就此了事。或者我被问到‘怎样给善下定义’?”“我的回答是:不能给它下定义;并且这就是我必须说的一切。”
在穆尔看来,善是独立自在的、单纯的概念,对它既不可能分析,又不能下定义。人们应当如何认识和判断善恶呢?他认为,既不可用理性,也不可能靠经验,道德直觉才是认识善恶的方式,或者说,判断善恶仅仅是个简单的观察问题。人凭借“直觉”、“常识”就可以判定一件事物或者行为是否是善的等等。直觉既是判断伦理命题不真的唯一正当理由,也是判断伦理命题真实的根据。穆尔认为,人之所以犯错误与人们的道德直觉水平有关。青少年容易犯错误、成年人则容易避免犯错误。这是因为道德直觉在青少年身上较差,而在成年人身上却很发达。穆尔认为,这种直觉主义的方法,可以克服伦理学中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形成科学的伦理学。他断言,一切人的直觉都是一致的,因而它能保证一切人有共同的善恶观念。
穆尔的价值论直觉主义伦理学,虽然批判了功利主义研究方法,但实质上仍属于资产阶级功利主义伦理学。他在分析各种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利弊时说,采用功利主义这一名词的主要理由,不过是强调行为的是非必须根据其结果来判断,从而反对判断行为是非,根本不问其结果如何的、严格的直觉主义。他认为,在这个意义上,功利主义是完全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