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 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官署名。清雍正八年(1730) 设立。署内设管理大臣,由满汉大学士、尚书、左右都御史内特简,无定员。下设委署主事满员1人,行走司官汉员4人,笔帖式4人,额外笔帖式8人,供事5人,分掌本处事务。初设时专掌稽察各部院衙门所奉谕特交之事。督其限期复奏各部院已结未结事,每月稽察存案,至年终汇奏一次。乾隆五年 (1740) 兼督催办事八旗事件及引见官员事件。九年又增兼稽察修书各馆的 “课程”(即修书工作)。《历代职官表》 以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 “职守所在,均关纶扉典则” 而将其列于内阁之后,《光绪会典事例》则将稽察上谕事件直接列为内阁职掌,可见与内阁关系之密切。宣统三年(1911) 五月与宪政编查馆、吏部、中书科、批本处等衙门一并裁撤。 ☚ 奏事处 中书科 ☛ 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官署名。清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设置,专掌稽察各部院衙门所奉谕旨特交事件的办理情形,督其限期复奏;各部院已结未结事件,每月稽察存案,年终汇奏一次。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将八旗承办事件及引见官员事件亦交本处督催办理。九年(公元1744年)又将稽察修书各馆事件交本处稽察催办。设管理大臣无定额,简派满、汉大学士及各部院长官数人兼领;下设委署主事一人,由满员充任;行走司官四人,由汉员充任,笔帖式四十人,额外笔帖式八人,供事五人,分掌本处事务。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与内阁同时裁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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