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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税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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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税收的原则

税收的原则

税收是政府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收入分配公平以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并不是税收能自动实现这些目标的,税收制度的设计必须符合某些要求,这些要求就是税收所应贯彻的原则。
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在他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提出税收应该坚持四项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与最少收费。
19世纪下半叶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也提出四项原则,对财政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第一,财政收入原则:税收应能取得充分收入,且有弹性。第二,国民经济原则:选择适当的税源与税种。第三,社会公正原则:税收应普通、平等。第四,税务行政原则:税收要确实,征收费用最少,且便利纳税人。从现代经济学理论来看,税收原则可以归纳为三个主要的方面。一是效率原则,税收应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二是公平原则,税收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承担,并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三是经济稳定和增长的原则,即税收应能促进经济发展,保持价格水平的稳定。经济稳定与增长主要反映在宏观经济领域的政府政策调控上,要求采用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来缩小经济的起伏。我们将主要来讨论税收的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
1.效率原则
社会的资源配置能否达到最优状态,取决于耗费既定数量的生产资源所提供的社会福利是否达到最大化。税收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有力工具之一,应该促进这种效率状态的实现。这就是税收的效率原则。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税收应满足以下的要求。
(1)充分且有弹性。充分是指税收能为政府活动提供充裕的资金,保证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如果某种税收政策不能为政府实现其职能提供必需的资金,那政府就不能发挥它的作用。充分原则也不能被认为收入越多越好,税收的原则不能单以政府部门的收入多少来衡量,而应以整个社会的利益为准,从政府部门、公共企业部门和私人部门的整体角度来判断。税收为公共产品提供资金。税收的充分与否取决于能否提供适当规模的公共产品的需要,也就是它能否最大限度地改进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配置效率。
有弹性是指税收应使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以满足长期的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组合效率的要求。在给定的资源和技术条件下,公私产品之间总有一个适当的比例满足产品组合效率。从短期来看,现有的资源和技术条件是给定的;但从长期着眼,随着生产的发展,可使用的资源和技术条件将发生变化,从而使生产可能性变大,适当的公共产品提供规模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税收的弹性原则不仅要满足财政支出增长的要求,而且还可以在宏观经济方面促进经济的增长。从这个角度来分析,税收的弹性原则主要是指税收收入能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需要而变化,起到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即在经济扩张时期,税收收入随课税对象的增加而上升,减少了社会总需,使经济扩张趋于缓和;而在经济萧条时期,税收收入因课税对象的减少而自动下降,从而相对扩大了社会总需求,使经济收缩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即使在经济扩张或收缩时期税率不变化,税款收入的自动增减也在某种程度上使经济波动趋于缓和,避免了过量需求造成的通货膨胀和生产萎缩造成的资源闲置,有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
(2)节约与便利。税收就是通过强制性手段将一部分资源从私人部门转移到政府部门,这种转移会带来一定程度上资源的浪费。课征造成的耗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政府进行课征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人力、物力和财力,这部分资源即是征管成本。所谓“节约”,就是要在这一方面尽可能减少征管成本。纳税人,为了履行纳税义务,就需要保持一定的专门账簿记录,要进行法律和税务方面的咨询与学习,需要花费一些精力按时足额地纳税,这部分资源耗费称为缴纳成本。“便利”就是要求税收制度能给纳税人提供方便,减少缴纳成本。这两个原则有时会与税收的其他原则发生冲突,作为税收效率原则中的要求,节约原则与便利原则不是孤立的,它要以社会的福利为准则。例如,少征一些税尽管可以节约税收的征管成本,也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缴纳成本,但这却有可能与税收的充分原则冲突。这时就要进行权衡,是否必须执行减税政策。
(3)中性与校正性。税收的中性是指对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不同的生产要素收入,不同性质的生产者的课征,应该采取不偏不倚的税收政策,使不同的产品、服务、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能反映其相对成本,保持市场自发调节所能达到的资源配置效率状态。
税收若改变相对价格,就会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改变消费者和生产者的选择,使已处在效率状态的资源配置变得无效率。若税收能保持中性,不改变各种产品或要素的相对价格,那么税收就仅仅起到了为政府筹集收入的作用,它不会使有的产品因税收而处在相对有利或不利的状态,使产品或要素的均衡组合因税收而发生变化。
与中性税收的一视同仁相反,税收的校正性要求区别对待。例如对有外部成本的产品课征额外的税收,以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一视同仁与区别对待显然是矛盾的,但它却反映了现实市场条件下实现效率的客观要求。用中性原则去否定校正性原则是忽视了现实市场中某些私人产品存在着市场缺陷这一事实,将现实中的市场误认为是理想的市场;用校正性原则来否定中性原则就会否认市场机制的有效性,使资源配置完全听从于政府政策的摆布。要使税收有助于实现效率目标的关键在于合理地划定中性原则与校正原则的适当范围。
2.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一般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是福利水平相同的人应交纳相同的税收,即所谓横向公平;另一方面福利水平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收,即所谓的纵向公平。公平原则的关键在于福利水平的定义及衡量。税收公平原则的理论,更进一步说是税收公平标准的理论。依据不同的标准,税收公平原则可以分为两类: 受益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
(1)受益原则。受益原则要求每个纳税人根据他由公共服务中获得的利益水平来缴纳相应水平的税收,即社会成员的税收负担应与他从政府中获得的收益相等。我们也可以直接把税收看作个人支付给政府从而获得收益的价格。这实际上是将公民纳税——政府提供服务看成一种类似于市场的交易过程。税收就是政府所提供服务的价格,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偏好来评价政府的服务,并按照边际效用付款购买。如果每个人都能根据自己从政府中获得的边际效用缴纳相应的税收,就可以确定政府提供服务的最佳规模,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受益原则在收入分配上是中性的,即不改变市场分配所形成的格局,就如每个人在市场上用自己的收入购买偏好的产品一样,公民以税收的形式购买政府的服务。受益原则维护的是规则的公平,但它无助于实现结果的公平。
虽然政府往往倾向于在可能的范围内应用受益原则,事实上这一原则在应用中有很大的困难。依据受益原则,合适的税收取决于每个纳税人从公共服务中获益的水平。在理论上,获益水平可由每个纳税者的偏好程度显示。然而,由于政府提供的很多服务都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它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特征。“搭便车”是公众普遍的心理,不论消费者愿意还是不愿意交款,他的受益不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不会像在购买私人产品时那样用愿意支付的价格来表现自己的边际效用水平。特别是当消费者意识到自己交税的多少跟他对公共产品的效用评价相关时,为了少交税就会有意隐瞒自己的偏好或歪曲的表现自己的偏好,隐瞒自己的真实收益,这样就使受益原则受到很大的限制。只有在政府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可排斥性,或者当消费者的受益能客观的表现出来的时候,受益原则才可能得到真正的贯彻。
受益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局限性在于它对收入分配而言是中性的,即不能改变市场上的已经形成的分配格局。只有假定分配一开始就处在合适的状态上,最后的结果才可能是公平的。这一原则不能解释应用于社会福利的支出的征税情况。社会福利支出主要是穷人受益的,但他们的纳税能力非常低,显然不能让他们按照从政府获得的受益来决定纳税水平。
(2)纳税能力原则。纳税能力原则要求根据纳税人纳税能力来确定应负担的税负,现实中在衡量纳税人能力的标准主要限于收入、消费和财产。目前,经济学界主要存在两种对该原则的看法,分为客观说与主观说。
客观说认为用已能客观地观察并衡量的某种指标来做为衡量纳税能力的依据。由于这些指标具有可观察性且易于衡量,因此在实践中比较可行。大多数人都认同以收入的多少作为纳税的依据,这也是比较合理的。也有人主张以消费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标准。这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以收入的多少作为纳税能力的标准是不公平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中收入的多少标志着一个人对生产所做的贡献,不能因为贡献大而多纳税。收入如果用于积累会增加社会的总财富并可造福于未来。消费则是标志着个人对社会的索取,索取越多纳税能力越强,就应该多纳税。以消费为衡量支付能力的标准在实践上就意味着不课征所得税,仅征商品税,而且是只向消费品征税。在客观上它能起到鼓励储蓄和投资,抑制消费的作用,促进经济的增长。由于投资和储蓄有助于促进经济,因此许多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以消费为衡量支付能力这一观点。但是以消费为标准也有一定的缺陷,主要是消费税有一定的累退性,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另一个比较客观的观察衡量指标是财产。一般的个人占有财产越多支付能力就越强。财产也代表较高的声望、权力和保障。财产差别是造成贫富差距的根源,因此有人主张以财产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标准。在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里,由于以收入为税基的所得税征管比较困难,而财产是有形的,相对容易掌握。其意义更为显著。但是这种观点也有局限性,会抑制储蓄和投资的增加。由于向财产课征会助长社会的消费倾向,不利于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所以现代国家很少把财产税作为主要税种。另外,不论财产的差别是怎样形成的,都是社会贫富不均的重要根源,因此财产税最好作为所得税、商品税在取得财政收入方面的补充,同时起到平抑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
主观说认为应该以个人的福利作为纳税能力的标准。所谓福利就是一个人获得的效用水平或满意程度。能取得同等收入的人福利未必相同。例如,甲乙两个人收入一样,但甲生活美满幸福,乙却充满痛苦。或者是甲的职业社会地位高自我感觉良好,而乙的职业却使他厌烦。福利的差别会由于个人对收入的效用评价不同而有所不同。同样的收入在一个爱财如命的人面前和一个对钱财淡漠的人面前会有不同的效用。可见在主观说看来,个人的支付能力不仅取决于客观上可以衡量的某些指标,例如财产、收入、消费,还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效用评价。然而,主观评价因人而异,很难形成统一的可操作的税收政策,因此,主观说往往需要假定所有社会成员对收入有相同的偏好,收入边际效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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