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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告资格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原告资格

(一)被告资格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25条的规定,所谓被告,就是经原告声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25条对被告作了5种情况的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在选择复议的条件下,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谁作出的这些决定,盖谁的章,谁应当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就意味着整个行政争议的所有有关情况没有任何改变,原行政机关完全可以在诉讼程序中陈述自己的理由,提供自己作出决定的各项根据,所以,仍应由原行政机关作被告。但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只有复议机关才具有陈述理由、提供根据的能力和承担复议行为责任的资格。因此,复议机关就必须作为被告应诉。
(3)“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联合执法活动中。要注意的是这里指几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即处罚的是某个人,在一张处罚决定书上同时盖上几个行政机关的章。依照《行政诉讼法》,这种情况下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共同被告。如果联合执法活动中分别处罚款,另当别论。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机关是被告。”譬如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的职权,但国家为加强对零星分散税款的源泉控管,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缴税,减少税款的流失,通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明确哪些税款应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人如与由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问题上发生争议,经税务机关复议后维持原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决定,而纳税人又不服复议决定起诉到法院时,该扣缴义务人是被告。但如果是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发生争议时,仍然告税务机关。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后,因行政区划等原因被撤销,当事人不服处罚,告谁呢?依照《行政诉讼法》,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当被告。
(二) 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但在什么情况下才有资格提起诉讼呢?《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原告资格的角度,这里关键的词是“……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特别是“其”字。依照《行政诉讼法》,只有直接受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才有权起诉,才能当原告。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只有被处罚的本人、被暂停支付存款、被查款、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本人等才能当原告。如果是一家人,弟弟被查封、扣押了财产,不敢告税务机关,哥哥不是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所有人,哥哥无权当原告,不享有原告资格。当然,如果是弟弟说我工作忙,或者法律知识、口才等不如哥哥、请哥哥代弟弟打官司,请哥哥当诉讼代理人,这是可以的。因为原告仍然是弟弟。在原告资格上也有例外。即“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这是行政诉讼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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