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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对下列行为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 征收税款的数额和期限;(2) 加收滞纳金;(3) 处以罚款;(4) 销毁发票和没收所得;(5)暂停支付存款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6)扣缴税款和拍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7) 不发给税务登记证件;(8) 阻止纳税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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