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监察管辖与行政监察管辖区别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而税务监察机构是政府一个部门行使监察职能的内设机构,二者都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但有明显区别。 1.管辖范围不同。行政监察机关的管辖是对整个国家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至基层乡政府的所有行政机关实施的监察管辖(其中也包括税务部门),税务监察的管辖仅仅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实施的是税务系统内部的监察管辖。 2.管辖对象不同。行政监察机关的管辖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税务监察的管辖对象就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3.授予权限不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县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行政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下达监察决定、通知、建议等;税务监察作为内设机构,在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在监察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和同级监察机关的指导。税务监察机构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对被监察的机关或者人员作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报局领导批准。因此,未经批准,税务监察机构不能直接下达监察决定、通知、建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