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监察机构的任务(一)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税收法律规章制度情况 这是税务监察机构最主要的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执行税收法律规章制度的主体。它们通过自身的一系列执行行为使税收法律规章制度得到落实。这种执行行为按其所处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1)决策行为。即将税收法律规范转变成具体行为指令阶段的活动。(2)实施行为。即按具体指令实施于特定对象的活动。(3)核查反馈行为。即检查实施行为的具体过程、效果等与税法本意的符合程度,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决策行为主体的活动。这是税务行政行为实施完整的一般标准。税务行政行为完整合法与否,就要从这里去判断。一是看各种行为的依据和预定效果与实际活动相符与否,相关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税收法律规章制度一般只确定原则及一般方法,或是仅对效果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对具体方式方法的应用留有极大的余地,留给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税务机关对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超过税法给予的限定,超越税法限定的自由裁量往往形成对税法的曲解。二是看行为结构是否完整,必需的行为环节是否存在,前置环节与后续环节的连续关系是否完美。完整的行为过程,是保证行为正确表达税法本意的前提。 对这些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是税务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监督检查,顾名思义,就是不介入的监视察看和主动介入的检验查核的结合,它可以在税务行政行为进行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和阶段上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分为事前监督检查和事后监督检查,以税务行政行为的终结与否为划分标准。在税务行政行为终结前进行的监督检查,称为“事前监督检查”;在终结后进行的监督检查,称为’事后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方式有多种,如参加有关会议,静观决策活动的进程等。监督检查不仅能及时阻止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查出违法违纪行为,还能加强制约力,督促税务人员提高工作责任心,认真开展工作。 (二) 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是税务监察机构的另一项主要任务。税务人员绝大多数都是依法征税、秉公办事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确有极少数税务人员,存在着违法违纪行为。他们以权谋私,给国家及人民的利益造成侵害。对这些人,绝不能心慈手软,必须给予必要的纪律制裁。一方面是教育他们本人,提高他们对违法违纪行为危害性的认识,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更好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通过这些人教育其他税务人员,从他们的违法违纪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为了这一目的,税务监察机构必须承担起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的任务。 对违法违纪行为人的查处,因为涉及到人的处理,要慎重对待。调查处理要认定违法违纪行为的存在,确定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侵害程度,然后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行为人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调查过程主要是为了认定违法违纪行为存在与否,调查过程主要是收集证据,用证据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存在。根据各类证据的事实真象,判断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 (三) 受理检举、控告以及申诉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行公务行为,时刻都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对其中的违反税收法纪的各种行为,人民群众会有效地行使其享有的监督权,并要求有关机关对这些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但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并不是一种直接的实体权,而只是一种请求权,他们的权力必须通过享有实体权力机关的主动行为才能得以实现,需通过上级税务机关或职能监督机关的活动来纠正。为保证人民群众监督权的真正实现,它们的监督机就演变为检举权和控告权。为保证他们这些权力的实现,受理这些检举和控告当然成为税务监察机构的任务之一。 受到政纪处分的税务人员也享有其合法权益。他们能就受到的政纪处分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有关部门对给予的政纪处分进行复审复查,以得到公正合法的待遇。他们的这些合法权力体现为申诉权。他们的这一权力的实现也以税务监察机构对申诉的受理为前提条件。受理的申诉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受理对本单位作出的政纪处分不服而提出的申诉; 另一种是受理对下级税务监察机构作出的政纪处分决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前者是对本单位职能部门工作的检查,后者是对下级税务监察机构工作的监督。受理各类申诉案件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税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对各类案件的正确处理。 (四) 搞好廉政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廉政建设是目前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性工作。税务监察机构在廉政建设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廉政教育到廉政制度建设,这是项系统工程。 (五)制定税务监察活动的法规和管理本系统税务监察工作 税务监察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体现在税务监察活动的各类行为规范在全国范围内是统一的,由国家税务局制定;体现在上级税务监察机构在监察业务方面对下级税务监察机构实行领导。由于实行统一领导,税务监察机构在管理税务监察活动时,不得不承担制定法规和指导下属开展税务监察工作的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