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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秦王妃崔氏下毒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秦王妃崔氏下毒案

秦王妃崔氏下毒案

隋文帝的第三子名杨俊,开皇初立为秦王,时年仅十一岁。他自幼“仁恕慈爱,崇敬佛道”,曾想出家为僧,文帝不允许。开皇十年,转授并州总管。开始为政尚好,颇有好名。其后,杨俊生活逐渐追求奢侈,违犯制度,“盛治宫室,穷极侈丽”,尤好女色,“每与宾客妓女,歌于其上”。其妻为崔弘度之妹,性好妒,对此“甚不平之”,遂将毒物置于瓜中给秦王吃,使秦王中毒生病。文帝知道后,将秦王征还京师。秦王妃崔氏以毒王之罪,“下诏废绝,赐死于其家”。文帝又以秦王“奢纵”,免去其官职,仅以王的身份回府第居住。对这种处置,左武卫将军刘升进谏,认为秦王所犯并非大过,不过是用官物营建廨舍而已。认为是可以容忍的。文帝却说:“法不可违”。其后,杨素又进谏说:“秦王之过,不应至此,愿陛下详之”。文帝说,我是五个儿子的父亲,不是兆民的父亲。如果按你们的意思,为什么不另外制定“天子儿律”。坚持不赦免秦王之罪。封建社会,天子之子确实拥有法律认定的特权。秦王仅以“免官,以王就第”,本是特权的结果,若是他人则不能免杀生之祸。但一般来说,如秦王的身份地位,在不直接触犯皇权的情况下,仅因“费官物”,或“奢纵”等,作为父亲的皇帝完全可以不去过问,他人也不会去深究。文帝对此案,不因犯者为己子而纵容,坚持依法治秦王及王妃之罪,免秦王之官。此后,又有大都督皇甫统上表,要求恢复秦王的官职,文帝仍不允许,后秦王病死,文帝下令将其“所为侈丽之物,悉命焚之”,并发敕“送终之具,务从俭约,以为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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