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秦律中的婚姻家庭关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秦律中的婚姻家庭关系 秦律中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湖北出土的《云梦秦简》中,有一些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从这些散现的规范里,可以管测秦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法律答问》记载:“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弃,而得,论何也?当黥城旦、舂”。这段问答讲述的是,某女逃离夫家遇某男,某男不知其为逃跑者而与她结婚,生子,后女以实情相告,某男不愿离异,终被抓获。如何处治呢?按秦律规定,男女均获罪,男的黥为城旦,女的黥为城旦舂。又:“甲娶人亡妻以为妻,不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这个案例讲的是某甲娶逃婚妇为妻,但不知实情,已经生有孩子,现被查获。按秦律规定,某男因不知实情而娶逃婚妇,不应论罪,逃妇应治罪。所生之子应送归男方,不能与逃妇并没入官。上述二例与现代意义上的重婚行为相似。秦律对这种“重婚”行为采用严厉的刑罚手段来加以禁止,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固,从而达到社会的安定与繁荣。在秦朝夫妻间的相互地位尚未出现大的倾斜,“夫权”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体现在婚姻法上,就会有一些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范。如:“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天何论?当耐。”即言妻子凶悍,丈夫不能随意殴打她,若打伤肢体,要负刑事责任。再如:“夫有罪,妻先苦,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即言夫犯罪妻子告官,妻子无罪,妻子的财产不能没官。这显然是区分了丈夫与妻子的财产,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 中国封建法律中的“十恶”大罪 汉律对婚龄女子不出嫁的惩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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