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租庸调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租庸调制 唐朝前期的赋役制度,即向受田人征派的田租、力庸、 户调三种赋役的合称。619年规定,每丁每年纳租2石,调绢2丈,绵3两,除此以外,不得另行摊派;岭南地区纳税米,上户1.6石,次户8斗,下户6斗;少数民族地区交纳50%;内附的少数民族,上户丁税钱10文,次户5文,下户免征(内附已达两年者,上户纳羊2只,次户1只,下户三家纳1只);遇水旱霜等灾害,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租调役全免。624年又规定,调乡土所产,绫、绢、絁各2文,布加1/5纳绫、绢、絁者,再收调绵3两;纳布者,再收调麻3斤。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若国家不需要徭役时,每丁每年需要纳庸(“庸”是代替力役的赋税,以实折合,每天绢3尺);若国家需要加役,15天免调,30天租调全免。加役时间不得超过50天。贵族免役。其他同619年规定。737年规定,租调同619年的规定;纳绢、絁、布随乡土所出,绢、絁各2丈、绵3两,或布2.5丈、麻3斤。诸丁匠不服徭役者收庸,每日折合絁、布3尺。唐律规定,租庸调制由里正(每百户为里,设里正一人)负责征调,刺史、县令负责督办,若有脱漏或随便增减,要受法律制裁。 唐代租庸调银饼(西安何家村出土) 租庸调制 050 租庸调制唐代前期向授田人丁征派赋役的制度。租是田租,即田赋;庸是力庸,代役的实物税;户是户调,即户税。源于北魏至隋的租、调、力役制度。唐沿隋行均田制,授民以田,而取偿于民者有租、庸、调。唐人陆贽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因此称租庸调法。武德七年(624)高祖颁布均田令,同时规定租庸调法。其内容是: 课户每丁 “租”粟2石;“调”随乡土所产纳绫绢絁各2丈及绵3两,或纳布2丈5尺及麻3斤; 每丁岁役20日,闰年加2日,不服役者每日折纳绢3尺。因事加役15日免调,30日租、调俱免。增役数连正役不得超过50日,此外还有减免规定。如遇水、旱、虫、霜诸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者免租、调,损七以上者俱免。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诸皇室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亲五品以上父祖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被朝廷正式旌表的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等可免课役;“流内九品以上官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租庸调法的推行,对唐前期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有积极意义。 ☚ 课田制 两税法 ☛ 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唐代的赋税徭役制,始定于武德二年(619年),详尽于武德七年(624年),是适应均田制这种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以“人丁为本”的赋役制度。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租粟二石 (约合今制一石二斗弱);调随乡土所出,每年交纳绢或绫、絁各二丈、绵三两:不产绵地区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每丁每岁服役二十天,闰月之年加两天;或每日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替代,是为庸。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皆免。租庸调制对唐王朝的兴盛和农业发展起了一定推动作用。 ☚ 黄、小、丁、中、老制 丁税 ☛ 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唐朝建立后,继承隋朝继续推行均田制。唐在天宝以前实行的赋役制度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武德二年 (619)初定,名租调法。武德七年又以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唐朝赋役之制有四: 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役。课户每丁每年向国家纳粟二石,称作租。随各地所产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役20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由于人丁可纳绢、布等代替力役,所以唐朝的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是北魏以来统治者采取的租、调、力役制度的沿袭和发展,有许多内容直接继承隋代制度而略有变化。唐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农民受田一百亩,妇女不受田,所以国家征收租庸调就只问丁身,不问财产,即以 “人丁为本”。太学生员、商人等都不负担租庸制,他们只交纳产税和地税。在唐天宝以前,租庸调是唐朝的主要税收,约占总收入的3/4。 ☚ 中国的租佃制 两税法 ☛ 租庸调制中国唐代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赋税制度。租、庸、调分别是政府向受田的均田户征派的田租、力庸和户调。租庸调由魏、晋的田租户调制,尤其是北魏以来均田制下的租、调、力役制度演变发展而来。公元619年,唐高祖(李渊,566—635)下令规定,每丁每年向政府缴纳田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除此之外不得有所征敛。公元624年,唐高祖进一步规定,每丁缴纳田租二石,调则根据各地所产作物的不同而缴纳不同的纺织品及其原料,每丁每年服役20日;不服役者则收其庸,以每日折绢三尺计算。庸是力役的替代税。绢三尺是当时成年男子一个劳动日的平均价。如果政府在20日的服役期外增加时间,加15日则免调,加30日则租、调均免,正役和加役的总天数不得超过50日。官吏、贵族免役。凡遭受自然灾荒,视灾情程度适当减免: 损失在40%以上者免租,60%以上者免调,70%以上者课役俱免。唐代征发徭役的原则是: 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租庸调制征收是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的,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唐代前期的租庸调制在赋役上较前代要轻;另外租庸调征收以家庭生产的实物为对象,有利于男耕女织或晴耕雨织的小农生产和家庭副业、手工业的发展,有利于调动直接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保护了小农经济。唐太宗(李世民,599—649)时期的“贞观之治”和唐玄宗(李隆基,685—762)时期的“开元盛世”,均与比较严格地实行租庸调制有关。但是,租庸调制以实物为征收对象,不利于商品生产和交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消极作用。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及其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但是唐代前期户籍管理上的弊端比较明显,地主、官吏和贵族大量占有隐户,国家的赋役受到严重影响。政府为了转嫁危机,往往将逃户和隐户的租庸调分摊到其他均田户身上,使更多的均田户逃亡或变为隐户,形成恶性循环。再加上土地兼并的现象日益严重,农民破产者不断增加。到唐玄宗开元末年,均田制逐渐名存实亡,租庸调制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到公元780年,唐朝实行两税法,租庸调制完全被两税法替代。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