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用人制度
邓小平曾指出: “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要保证人民群众顺利地行使选择干部、挑选公仆的权利,保证人民群众能够经常有效地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就必须创造和提供让人民群众参与的形式和途径,这方面的形式和途径应当制度化。1980年,邓小平又明确提出: “坚决解决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 并强调“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 (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 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1页)据此,这些年来,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最近,中央颁发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力求在怎样使选拔任用干部坚持群众公认原则制度化、程序化方面作出新的努力,在用人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上迈出坚实的一步。这部 《条例》 吸取了以往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经验和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条例》 在以下几个环节上,对人民群众参与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增大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程度,作出了制度化的规定:
(1) 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群众公认原则; 在干部的基本标准里,也把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之一。
(2) 考察、识别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等方法,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将在干部任免的有关程序里,对人民群众参与的方式、群众意见的作用等,作出了规定; 还特别吸收了用“双推双考” 的方法选拔任用干部的改革成果。这样就使干部选拔、任用有章可循。
(3) 健全党委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程序,目的在于进一步做好人大选举、任命干部的前期工作,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正确有效地行使选举、任命干部的权利。
(4) 使人民的意志能够得到更好地体现,使干部能上能下问题有一定的突破。《条例》 中明确规定,凡在民主评议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应当由组织责令其退职。
(5)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加强监督。比如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用; 人民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督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实处理等。
这些制度的规定,必将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这个关键环节上的作用,必将把干部人事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进而促进整个干部人事工作的民主化程度的提高,进一步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特别要强调的是,邓小平一贯要求全党同志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他始终把 “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 作为我们党制定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他反复强调使用干部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 “人民公认”。他提出: “在选人问题上,要注意社会公论,不能感情用事。”“要选人民公认是坚持改革开放路线并有政绩的人”,(《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0页)根据这一思想,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 《决定》 中明确指出: “选人用人要注意社会公论”,“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不应提拔。” 这是党的群众观点和路线在新时期干部工作中的具体化。
选人、用人注意社会公论,就是重视让群众参与选人。人民群众公认这一条,过去、现在和将来始终是我们选人、用人的前提条件。那么怎样才能得到人民的公认呢? 邓小平认为,一是要宣传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现阶段的任务给群众讲清楚; 二是组织群众、带领群众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做几件实事; 三是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总结广大群众与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并把它作为党和政府制定政策的依据; 四是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关键时刻要出现在群众面前。总之,只要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时刻刻为人民谋福利,就一定能够得到“人民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