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罪行 各种罪行个人所犯的罪行:私罪 应受笞刑的罪行:笞罪 应判杖刑的罪行:杖罪 应受腐刑的罪行:腐罪 贪污纳贿的罪行:赃罪 赃累 臧罪 不为人知的罪行:阴罪 其他罪行:余衅 证据不足、难以量刑的罪行:疑罪(~从无) 莫须有的罪行:无形无罪 真正的罪行:正罪 轻的罪行:轻罪 轻刑 薄刑 杀头之罪:要领之罪 大的罪行:大罪 大恶 重大的罪行:上罪 重罪 重科 重戾重悔 重辜 深辜 迷罪 犯上作乱的大罪:大逆(~无道) 该死的罪行:死责 死罪 斩罪 极罪 罪死 首身 重辟 斩首之罪 腰斩之罪:鈇质 鈇锧 ☚ 罪行 罪恶 ☛ 私罪即 “私坐”。 私罪 私罪中国旧刑制中对官吏因私事,或虽为公事却出于私人利害关系而构成的犯罪,又称“私坐”。是公罪的对称。《唐律疏议·名例律》对“私罪”的注云:“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疏议曰: “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实者,对制虽缘公事,方便不吐实情,心挟隐欺,故同私罪。受请、枉法之类者,谓受人嘱请,屈法申情,纵不得财,亦为枉法,此例既多,故云 ‘之类’ 也。”对犯私罪的处罚原则是重于公罪。明、清律有“文武官犯私罪”条,以别于犯公罪。 ☚ 公罪 供养有阙 ☛ 私罪又称“私坐”。中国封建社会官吏因私事或虽因公事但出于私图而致之罪。汉、魏、晋、隋、唐至清均有公、私罪之分。《唐律疏议·名例律》:“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实者,对制虽缘公事,方便不吐实情,必挟隐欺,故同私罪;受请枉法之类者,谓受人嘱请。屈法申情,纵不得财,亦为枉法。”私罪大都为故意犯罪,因而较公罪处罚为重。隋唐律规定官吏犯私罪以官当徒,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各加一年当。 私罪官吏非因执行、办理公事而致罪,即私自犯法,以及利用所居官受请枉法(受人嘱托、违法徇情)、制勘刑狱公事心怀隐私或欺诈不实等,统属私罪。私罪责罚量刑比公罪为重。如九品至六品官官员犯公罪,一官可赎徒刑二年,犯私罪者一官止能赎徒刑一年(《宋刑统》卷2《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