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客sī kè门客。《三国志·吴·吕范传》:“后避乱寿春,孙策见而异之,范遂自委昵,将~~百人归策。” 私客 私客魏晋南北朝时期受士族豪强庇护的依附者。包括佃客、衣食客、典计客等。他们不向国家交赋税、服徭役,只向私家交租,服私役,当家兵。东汉末三国初期,私客尚须服军役,依法不得复免,实际上往往在私家庇护下逃避兵役,魏、吴政权对功臣子孙,特许“复客”者,可不服兵役、力役、不纳赋税。三国晚期,许多逃避赋役者逃入私家求庇荫,当私客,不课赋役,称“冒荫”,或为私家佃客部曲,不入国家户籍;也有国家将屯田客赐给贵族官僚为私客者。西晋时期士族豪强不断私自募客,故国家颁布户调式,规定限制私客的“荫人荫客制”。东晋南朝时私客更加发展,流亡失籍无地无业之人,纷纷托庇于私门当私客。晋元帝曾下诏颁布“给客制度”,承认私客的合法性,允许“其谷与大家量分”, “客皆注家籍,皆无课役”。除私家佃客外也有耕种自己的土地,为规避国家赋役而附于私家的“私客”。 ☚ 衣食客 隐户 ☛ 私客 私客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受士族豪强庇护的依附者。包括佃客、衣食客、典计客等。他们不向国家缴赋税、服徭役,只向私家纳租、服私役、当家兵。东汉末三国初期,私客尚须服兵役,依法不得复免,实际上往往在私家庇护下逃避军役。魏、吴政权对功臣子孙特许“复客”者,可不服兵役、力役,不纳赋税。西晋时期,士族豪强不断私自募客,故国家颁布户调式,规定限制私客的“荫人荫客制”。东晋南朝时,私客更加发展,流亡失籍无地无业之人,纷纷托庇于私门当私客。晋元帝下诏颁布给客制度,承认私客的合法性,允许客皆注家籍,皆无课役。除私家佃客外,也有耕种自己的土地,为规避国家赋役而附于私家的私客。他们从事农业生产,与主人结成封建依附关系。佃客有两种。一种为政府赐与士族官僚,并可免除赋役的赐客、给客。三国时孙吴赐给有功将领及其妻儿的复客、赐民、守冢户,曹魏后期赐给公卿的租牛客户,西晋户调式的荫人荫客制,东晋政府颁布的给客制度,均属此类。另一种是士族官僚私自募客,或隐匿逋逃流亡者,不向政府申报户籍,不出赋役,只向田主纳课服役,实际是隐户。此外也有免奴为客者,也有自卖为客者,如十夫客,他们基本上仍是政府编户,但又与主人结成封建依附关系。非法依附于大土地所有者的佃客谓之浮客。浮客不承担国家赋役,在户口册上无名籍,是地主大土地上的依附劳动者,与一般佃客一样交地租,但不载入大土地所有者的家籍。南北朝时期浮客为数甚众。隋高熲建输籍之法,轻其税,使浮客悉归于编户。衣食客是私客的一种,荫附于士族官僚,与主人结成封建依附关系,受主人庇护,供主人役使,身分与奴仆相似。西晋户调式规定贵族官僚按品占田的同时,还可按品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并免除其赋役。有的士族自行募客,不向国家交赋役。(参见“佃客”、“荫户”、“私附”) ☚ 私附 浮客 ☛ 000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