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离主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离主条例清入关前制定的关于主奴关系的法令。努尔哈赤创建的满族后金政权在东北兴起以后,掠夺大批的汉族和其他民族的人民作为自己的奴隶或农奴。这些失去人身自由的奴隶或农民都隶属于八旗贵族或士兵。后金政权为加强对八旗的控制和约束,鼓励互相告讦,奴婢也可以讦告主人。为防止报复,准许讦告的奴婢“离主”,即离开原主人,但并非可以获得自由,而是拨给本旗内其他贵族仍然为奴。努尔哈赤时就有“离主”的规定,而后又修订。至皇太极天聪五年(1631)议定《离主条例》,共六条,规定对擅杀人命、私匿俘获财物等劣迹者,可以讦告并准其离主。 离主条例皇太极即位后制定的法律之一。天聪五年(1631)及其后制定和补充。规定:(1)除八分(即八均分王, 亦即八旗旗主)外, 有被人讦告私行采猎者,其所取得之物入官, 讦告者准其离主。(2)除八分外,出征所获,被人讦告私行隐匿者,以应分之物分给众人,讦告者准其离主。(3)擅杀人命者,原告准其离主,被害人近支兄弟, 并准离主, 仍罚银千两;诸贝勒有奸属下妇女者,原告准其离主,本夫近支兄弟,并准离主, 仍罚银六百两。(4)诸贝勒有将属下从征效力战士隐匿不报, 乃以并未效力之私人冒功滥荐者,许效力之人讦告,准其离主, 仍罚银四百两。(5)本旗人欲讦其该管之主,而贝勒以威钳制,不许申诉, 有告发者,准其离主,仍罚银三百两; 凡以细事讦诉者, 不准离主,但视事之轻重审理。《条例》标志满族奴隶身份地位的提高,也反映最高统治者皇帝对大小领主及奴隶主残余势力控制的加强。对加强皇权打击八旗旗主势力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离主条例清入关前,满族社会的一项法令制度。满语离主,写作Hokoro,汉译为断出、拔出、出户,意为奴仆脱离与原主的人身隶属关系。努尔哈赤时期,已有讦告贝勒的“离主”规定。皇太极即位后,天聪五年 (1631) 七月,正式颁布《离主条例》。如,规定有被人讦告私行采猎、隐匿出征所获及擅杀人命者;诸贝勒奸污属下妇女者,凡符合其中一条,皆准原告离主。条例共列六款,而以细事讦诉者,不许离主。次年三月,又做了补充,强调讦告虚实,决定是否准其离主。如告两事以上者,重者审实,轻者审虚,免坐诬告罪,仍准原告离主;如告数款,轻重相等,审实一款,亦免坐诬告之罪; 如所告多实及虚实相等,原告准离其主;所告多虚,原告不准离主等等。时诸多阿哈、诸申、包衣、家人、家仆、侍婢等因告主属实,允准出户,转为自由民。清定都北京后,逐渐将其中若干条纳入《大清律》中,随着奴仆身分地位的提高,依附关系有所削弱,至雍正、乾隆时期,离主的规定基本失去意义。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