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勒克法190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关于波多黎各的法令。波多黎各岛自1509年沦为西班牙殖民地,1897年取得自治地位。1898年美西战争后,美军入侵,波多黎各成为美国殖民地。主要内容:宣布波多黎各为美国的领地,波多黎各可以设立自己的立法机构--议会,但是美国国会有权否决波多黎各议会通过的法律;凡美国联邦法律,只要“适用”,均须在波多黎各实施;波多黎各总督由美国总统任命,内阁成员半数以上由美国人担任;波多黎各议会常住美国众议院的专员只有发言权,没有投票权;美国联邦机构和军事当局,也可以对波多黎各行使各种职权。1917年美国国会又颁布琼斯一谢弗思法,取消波多黎各国籍,把美国公民籍强加给波多黎各人民。1947年8月5日,美国颁布法令,规定波多黎各总督不再由美国总统任命,而由选举产生。 福勒克法Foraker Act1900年通过,目的是为波多黎各领地提供文官政府。波多黎各系美国根据1898年巴黎和约从西班牙获得。依据该法的规定,波多黎各将建立一个两院制议会。下院由人民选举产生。领地总督有权否决法案。上院称行政院,由总统指定的11人组成,其中6人为美国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