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倾倒物毒性极大,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极深或者严重妨碍航行的物质,禁止向海洋倾倒。包括: (1) 含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镉及镉化合物的废弃物,但微含量的或能在海水中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 (2) 强放射性废弃物及其他强放射性物质; (3) 原油及其废弃物、石油炼制品、残油,以及含这类物质的混合物;(4)渔网、绳索、塑料制品及其他能在海面漂浮或在水中悬浮,严重妨碍航行、捕鱼及其活动或危害海洋生物的人工合成物质; (5) 含有上述 (1)、(2) 项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但是,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海洋行政主管当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指定的方法倾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