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
“一国两制” 的重要内容是港澳台地区实行同大陆社会主义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不仅是实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而且建立特别行政区实行同大陆不同的政治制度。
港澳台问题是历史形成的。香港、澳门问题是近代中国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之后的结果,是从外国强占者手中收回主权的问题; 台湾问题则是中国人民民主革命在特定的国内外历史条件下遗留问题,是海峡两岸统一的问题。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台湾生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特定的地理位置,尤其是抓住了历史机遇,台湾成了60年代以来亚洲地区经济起飞的 “四小龙” 之一。台湾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他们生活在资本主义制度中,暂且没有改变现行体制的要求。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只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和平方式,一种是非和平方式即武力方式。采用和平方式就要进行谈判,要台湾采用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他们所不能接受的。如果用武力方式解决问题,就不能保持它们的繁荣和稳定,对各方都不利。唯一的合理选择,只能是 “一国两制”。用 “一国两制” 解决台湾问题,不是像过去那样要求台湾与大陆实行同样的经济和政治制度,而是尊重台湾的现实,允许实行不同于大陆的社会制度,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保持长期不变。早在1978年时邓小平就说过: 如果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在台湾的政策将根据台湾的现实来处理,我们会在尊重台湾现实的基础上解决台湾问题。1979年邓小平又再次强调: 我们对台湾问题的解决是采取现实态度的,是真诚的、合情合理的。在解决台湾的问题上,一定考虑到台湾的现实,重视台湾人民的意愿,实行合情合理的政策。
尊重台湾的现实,具体说就是我们不用大陆的制度和思想统一台湾,台湾企图用 “三民主义” 统一整个中国,这也是不可能的。邓小平反复强调: 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能是台湾把大陆吃掉。“台湾当局提出要以 ‘三民主义’统一中国,至少是太缺乏现实感了。能用一千几百万人口的台湾的现行制度来统一十亿人口的大陆吗?”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7页)台湾如果跟大陆争正统,是自不量力。“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看只有实行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59页)台湾保持台湾的制度,大陆保持大陆的制度。
1981年,叶剑英委员长发表了和平统一祖国的 “九条方针”,提出: 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以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以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1983年6月,邓小平在会见美籍华人学者杨力宇教授时又进一步提出: “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页)也就是说,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虽是地方政府,但同其他省、市、自治区地方政府不同,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
邓小平认为,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可以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实行两种制度,但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利益。为此,邓小平提出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举行国共两党平等会谈的主张,并坦诚地表示,希望国共两党多接触,增进了解。他期待国共两党之间能够尽快就两岸统一问题进行商谈,达成协议,并坚信,按 “一国两制” 的办法,是能够实现祖国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