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社会财政体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社会财政体系 社会财政体系南斯拉夫财政实行的对国民收入分配职能的社会化,即不以国家为主体,也不以预算收支为主要渠道的国民收入分配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分配组织机构和办法的总称。社会财政体系是在长期的以自治原则为目标的经济改革中逐步形成的,它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社会财政体系主要依法分为三个层次或三个分系统。一是各种联合劳动组织、劳动共同体等,对自己所创造的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以满足企业再生产、劳动组织内的集体消费和职工个人的消费需要,依法履行各种社会义务。二是各级各类社会共同体、自治利益共同体等,负责分配共同体创造的国民收入,满足社会活动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需要和满足共同体职工的个人消费需要。三是国家预算,满足一般社会需要,并为此而组织收入。三个层次共同完成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各个层次的具体分配办法根据1977年11月24日议会通过的《关于确定和支配总收入及收入法》的规定,处于第一层次的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及联合组织范围内部销售商品和劳务的收入,加上在联合劳动体收入中分得的收入和各种由法律、协议和合同规定而应得的补助,减去因出售产品而缴纳的流通税和其他税捐,即为联合劳动基层组织 (企业) 的总收入。总收入扣除折旧费、物耗及其他生产费用,便是企业的收入。从收入中再扣除十一种法定义务缴款,便为企业的纯收入。十一种缴款项目为: (1) 按“自由交换劳动”协议对从事教、科、文等活动的组织的义务; (2) 法定的确保劳动者社会保障的义务;(3) 法定的满足一般社会需要的义务; (4) 法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5) 按协议对从事具有共同利益业务活动的劳动共同体的义务; (6) 缴纳给经济协会及劳动组织联合会的会费; (7) 法定的全民防御及社会自卫费用; (8) 经济犯罪、违法的罚金及诉讼费; (9) 社会财产保险费; (10) 超过最低比率的折旧费提成; (11) 其他法定的义务缴款。企业对纯收入的分配主要有四个方面: (1) 集体消费; (2) 发展生产; (3) 储备; (4) 劳动者个人收入。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大体为: 财政及各种共同体所得占40%弱,企业留利占60%强。企业留利中,发展生产方面的支出约为20% (包括储备基金),集体消费约为25%,职工个人收入约为55%。从企业总收入的形成到纯收入的分割使用过程表明,企业已经成为财政分配关系的主体。同时,许多在高度集中管理体制下由预算再分配过程而完成的分配,现直接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发生和完成,实现了财政分配职能的社会化。企业财务成为社会财政体系的核心。处于第二层次的各种自治利益共同体等,通过医疗、保健、文化、教育等社会部门 (事业单位) 提供劳务获得资金,它与生产部门 (企业) 提供资金获得劳务相对应,双方进行“自由交换劳务”,共同派员管理共同体。通过共同体预算,事业单位由原来的财政拨款变成了单位自筹,使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样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并有权分配资金。这就使共同体行使了原来国家财政的部分分配职能,构成了社会财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共同体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可获得国家预算的拨款补助。处于第三层次的国家预算由联邦预算、共和国预算和区预算三级组成。预算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支出项目主要是国防、行政费。预算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从1952年起开始逐年下降,1980年降至8%。在三级预算总收入中,联邦约占33%,共和国约占45%,区约占22%。 ☚ 综合财政平衡表 预算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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