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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社会管理的客体和主体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社会管理的客体和主体

社会管理的客体和主体

研究社会管理的客体和主体首先要求对社会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结构分析,并揭示这两个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体系中的地位。结构分析是研究社会本质和社会发展及社会功能活动的途径。
在逻辑上可以根据研究者的观点,根据表征社会生活性质的那些概念的概括程度,对社会进行完全不同的理论构造。从哲学观点出发来研究社会的结构,就是分析社会经济形态的本质。阐明社会形态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揭示社会机体的功能活动及其发展的规律性。
在对社会进行结构分析的时候,管理方法是极其重要和大有发展前途的。从管理过程、管理客体和主体的辨证法观点来看,对社会进行理论构造是完全有逻辑根据的。从管理的观点来看,自我发展的人类社会最一般地说可以在理论上构造为客体和主体。
社会管理的 “客体” 和 “主体” 的范畴,是社会管理理论的最广泛、最富有内容和最基本的概念。它们实际上包括了管理的主要部分,并且是富有内容的,因为这两个概念反映了现实的社会构成及其相互关系。“客体” 和 “主体” 之所以是基础性概念,是因为这两个概念说明了管理关系中最深刻的本质,也就是说明了在社会自调节过程中人的关系的性质。
“管理主体” 的概念与 “主观因素”是不一样的,尽管它同主观因素非常接近。社会管理主体也是一种主观因素,或从属主观因素,但是主观因素并不能将它包揽无遗。社会管理主体的特点是作出管理决策并保证决策的实际兑现。人们在不作管理决策,甚至不参与制定这些决策时,他们也表现为一种主观因素,即他们表现出社会的能动性和首创精神,成为一定的社会活动的承担者。
“管理客体” 的概念可以从另一方面来解释,它包括管理决策的接受者在内,也就是包括被责成解决某项任务的主体(个人和组织) 在内。从普通社会学的观点来看,这些接受者不只是管理客体,因为,在实现管理决策的时候,他们对于其他个人和其他社会群体来说也可以是管理主体。
社会管理客体和主体界限的相对性表现在它们可以相互限制。客体限制了管理主体活动的结构和方法。但是管理主体不只是反映客体的性质和需要,而且对客体的结构,对客体的功能活动和发展产生某种作用,在某些场合下是决定性的作用。即使在社会过程的领导权严密地被一定的社会集团 (阶级) 所垄断的社会里,具有管理客体特征的那些居民阶层,也会对现实的管理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是由人民群众作为历史过程创造者的地位和作用合乎规律地确定了的。
社会管理的主体与客体既是社会管理活动中的两极,又在社会管理活动中相互依赖,相互作用。这种辩证统一的关系突出地体现在人的因素上。人在这个世界上,面对客观的物的因素,都是认识和实践的主体。只有在社会管理活动中,人们才因其地位、职能和作用的不同而区分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进入了管理活动,管理的主体和客体相互依赖。离开了管理活动,人就是人,无所谓管理的主体或客体。管理职能就是在主体与客体双方相互协定、相互协调中实现的。管理主体的管理、领导,必须以管理客体的追随、服从为条件。追随、服从的人越多,管理主体的作用就越大。如果一个管理者的指令无人理睬、无人响应、无人执行,那么这个管理主体也就名存实亡了。反之,管理客体的追随、服从,又是以管理主体的管理、领导为前提的。没有管理主体的管理、领导,就无所谓管理客体的追随、服从; 管理主体的管理、领导失当,也就不能保证管理客体会追随、服从。
如果从整个社会管理系统内部来考察,这种管理主体的领导同管理客体的服从之间的协调关系,还可以集中地体现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身上。社会管理系统经过 “渐进机构化” 的过程,按等级制原则建立起多层次的管理结构。它的各个层次通过顺向 (自上而下) 和逆向 (自下而上) 两个方面的联系联结在一起。因此,每一层次都对下一层次进行管理,成为管理主体; 同时又要接受上一层次发出的指令,成为管理客体。这就是说,几乎任何一个社会管理系统只具有相对的意义: 对其子系统、对管理客体来说。它是管理主体,对于另一个更大的系统来说,它又是被管理系统,具有管理客体的属性。与几乎每一管理主体同时又是社会管理的客体相适应,几乎每一管理客体同时又是社会管理的主体。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管理主体的领导同管理客体的服从之间的协调关系,还可以集中地体现于广大人民群众身上。广大人民群众既是社会管理的客体,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这是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管理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把历史上只是管理客体的全体劳动者同时又置于社会管理的主人翁地位。并为他们参加社会管理提供了以下一系列主要形式:
❶通过正常的渠通,对社会,对本单位的活动目标、计划、管理干部的任免提出合理化建议,施加一定的影响;
❷通过自己的代表或群众组织,直接参加管理工作;
❸对社会及本单位的活动进行广泛的监督,同时监督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的工作。也就是对管理者进行管理,成为管理管理者的主体,而管理主体也就由此成为管理的客体。在社会主义社会,没有也不允许有不受任何监督和管理,居于绝对主体地位的特殊公民。即使是最高领导者、最高领导集团也要接受人民群众及其代表的监督,也要接受有关组织的管理。
对 “客体” 和 “主体” 这两个范畴的内容分析,不仅要求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范畴工具和思维能力,而且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工具和思维能力。在历史唯物主义中,主体和客体表现了现实存在的社会集团一阶级、政党等的实际特征。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认识史上首先不是以“纯粹” 的形式,不是一般地来说明社会客体的性质,而是揭示了社会客体的社会性质和社会条件,在理论上,按照社会集团来构造现实的客体和主体的功绩是属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在这方面,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理论具有巨大的方法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历史唯物主义指出,社会主体的活动是建立在客观的社会规律的基础上的。客观社会规律的存在并没有给主体的能动性设置障碍。相反,人们通过认识这些规律,就能够作用于客观世界,因而人们就变成了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中,对客观社会规律的承认恰恰是同强调社会主体的能动改造活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当然,人们转化成社会主体不仅是认识现实的结果,而且主要是在自己的利益影响下的结果。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解社会管理的客体和主体是历史主义的。客体和主体总是有其具体的历史内容和结构。任何社会形态的管理客体和管理主体本身都是同该社会形态相适应的。管理客体可以转化为主体,反之,管理主体也可以转化为客体,这就是历史主义的表现。
具体地历史地分析某些社会经济形态的社会管理客体和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充分证实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管理客体和主体间对抗的基本结论。例如古希腊是欧洲文明的摇篮,它确实给我们留下了杰出的民主范例。但是这种民主 (这是管理客体和主体的一种独特结合) 是在阶级对抗的基础上存在着的。它排斥了奴隶这一居民的绝大多数参加国家的管理,因而,这种民主是受阶级局限的民主。
研究管理客体和主体不仅能够深化对管理过程的分析,而且也是解决许多复杂社会问题的一把特殊的钥匙,例如,仅仅根据分析管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就可以解决政治隔阂问题。在具有阶级对抗的社会结构的国家中,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隔阂乃是完全符合规律的和自然的现象。这种隔阂反映在公民们不参加或形式上参加民主制度,反映在公民中的一部分人没有能力去头脑清醒地评价某种运动和口号的政治意义,还反映在资产阶级社会政治生活的许多其他特点中。由于所谓的键控化,人们都变成了被动的管理客体了。M·巴那沙克和N·福霍采尔认为,键控化就意味着: “人们的内心世界、思想、感情和行为发生了变化。因而通过歪曲实际利益和需求的途径,并在表面上保持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悄悄地使人们服从于他人的意志,从而破坏了人们的个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是唯一的主体和充分有权的主体,因而从最一般的原则观点来看,把社会分解为管理的客体和主体缺乏逻辑根据和实际根据。但是,这并不否定而是要求建立拥有相对独立性的,不直接与居民相等同的管理机构。这些机构间的关系,一方面是居民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这是管理客体和主体间的关系。随着社会进入成熟的社会主义阶段,社会管理的客体和主体有了进一步的接近和相互渗透。这种状况首先表现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转变成了全民国家。这是社会管理基础的扩大,以及更广泛的人民阶层加入管理过程的结果。
在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容和职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领导社会的社会基础和国家基础之间的关系也改变了,管理主体发展并获得了根本的新特点。党所开展的有科学根据的活动建立了反映这种规律性的前提,建立了使社会主义国家体制最优化地转变为共产主义社会自我管理的前提。科学地阐明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社会自我管理的规律性过程,就能正确回答专职管理活动和非专职管理活动的作用和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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