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团体规范社会主义法和社会团体规范的相同点是:都是社会规范,都应体现人民的利益,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与国家的联系程度不同:社会主义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宪法、法律、法规等形式表现出来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社会团体规范由社会主义团体制定,以章程、守则、公约等形式表现出来,由成员自觉遵守和社会团体组织保证执行。二者有着相互作用:社会主义法对社会团体规范有指导和保证的作用,社会团体规范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遵守执行,不得与社会主义法相抵触。社会团体规范的遵守执行,提高了社会团体成员的思想觉悟,有利于人们更好地遵守执行社会主义法。参见〔社会团体〕、〔社会团体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