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社会主义条件下特定土地关系的土地报酬收入。它与资本主义地租有本质区别。首先,社会主义地租是由直接生产者的劳动所创造的超额收入,并以地租的形式转交给国家、集体及社会,从而由过去作为超额利润为土地私有者攫取的剥削关系,转变为国家、集体、个人之间超额利润的再分配,并主要用于公有、公用和公益事业。其次,由于发展生产的目的不同和土地制度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关系上有所差别,在地租量的规定性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地租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地租的经济意义和作用。
社会主义地租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即土地使用者为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依法付给国家的租金。社会主义社会地租仍然存在,它是土地所有权及其规律存在和起作用的结果,地租实体是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地租的形态也是一般等价物货币,这些与资本主义地租没有什么区别。但是,社会主义地租赖以实现的租赁形式,尤其是所反映的阶级关系,则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社会主义地租租赁关系的当事人都是劳动者。承租者交付地租,出租者收取地租,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表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也是促进土地合理使用的强有力的经济杠杆,因而不再具有剥削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