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根本原则之一。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指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包括自然资源;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军事、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设施; 历史文物、名胜古迹; 国家在国外的财产以及其他国家财产。它是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是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不受侵犯,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愿望和要求。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我国刑法用专章规定了“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等重要法律,对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不受侵犯,捍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起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