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会主义经济遭受严重损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类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 军人违反职责罪 渎职罪 ☛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活动,危害国计民生,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中国刑法中的一种类罪。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财政经济管理制度。这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财政经济法规,破坏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出不同的侵犯财政经济管理制度的行为形式,从而构成刑法分则第三章中所规定的不同罪状的具体犯罪。(3)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且多具有贪利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此类罪。(4) 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走私罪,投机倒把罪,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偷税罪,抗税罪,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伪造有价票证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假冒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逃汇套汇罪,挪用公款罪,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pohuai shehuizhuyi jing jizhixuzui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致使国家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其特征主要表现在: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赌博罪 ☛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类罪名。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工商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包括15个具体罪名。所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涉及工、农、林、牧、渔、商、财政、金融、外贸等许多方面。其中常见罪如走私、投机倒把、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林木等。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的总称。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会主义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这类犯罪行为包括: 走私罪,投机倒把罪,伪造计划供应票证罪,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偷税、抗税罪,伪造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伪造车、船、邮、税、货票罪,破坏集体生产罪,伪冒商标罪,挪用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救济款物罪,盗伐、滥伐森林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等。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包括工、农、林、牧、渔业以及财政、金融、商业和外贸等各个方面。(2)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也有几种罪是特殊主体,如偷税、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或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3)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其中大多数是作为的犯罪,也有少数既可以用作为的形式,也可以用不作为的形式。(4) 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一般是直接故意,具有营利的目的或其他个人的目的。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以反革命为目的实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以反革命破坏罪论处。 ☚ 破坏国家边境标志罪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 ☛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故意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妨害国家对经济秩序管理的犯罪,叫做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我国刑法规定: 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活动;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 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 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 伪造支票、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 为了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止捕鱼的区域、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要依法给予刑事制裁。重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轻的可以判处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别情节恶劣的,除了判处徒刑或者拘役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八大类犯罪之一。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1)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包括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财政、金融、商业和对外贸易等方面的管理活动。(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活动,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3) 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为特殊主体。如偷税、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或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假冒商标、专利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4)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有营利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包括: 走私罪,投机倒把罪,伪造计划供应票证罪,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偷税罪,抗税罪,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伪造车、船、邮、税、货票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罪,假冒商标罪,盗伐森林罪,滥伐森林罪,破坏水产资源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等。此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对刑法补充规定的假冒专利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的逃套外汇罪。 ☚ 经济犯罪 投机倒把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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