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破产清偿顺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破产清偿顺序破产债权在对破产财产进行清偿时所依据的先后次序。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使所有债权人都能公平地得到清偿。但由于各种债权的性质不同,若同等地看待,就会产生实质上的不平等,故各国在确定平等受偿原则的同时,还根据债权性质的种类规定了不同债权的先后受偿顺序。即对一些有特别保护必要的债权人赋予优先受偿权,使其能够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而受偿。若优先债权处于同一顺序,则按其债权额的比例受偿。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破产分配的清偿顺序:(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程序中的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单独清偿,不经过破产程序。前一顺序的债权完全得到清偿后,才能进行下一顺序的债权清偿。同一顺序的各项破产债权按与债权额相应的比例受偿。没有得到受偿的债权即归于无效。 破产清偿顺序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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