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会计
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估价、保管、处理和分配进行反映与控制的会计。企业的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人员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立即建立破产会计,设置“破产”帐户,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估价、保管、处理和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其具体业务一般有: (1) 财产的清查与估价; (2) 债权债务的清理; (3)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商品及包装物等的变卖; (4) 债务的清偿——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 (5) 破产费用等。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应在保证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可以破产帐户结平,全部破产会计帐务也即全部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