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矿业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矿业法mining law 矿业法关于矿产勘探和开采的管理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5月26日公布, 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后经多次修正。台湾现行矿业法是国民党当局于1978年4月14日修正公布的。全文共8章106条。在规定了矿的范围、矿区的划分、管理机关及职权外,主要对矿业权的性质和效力、矿业权取得、变更、转移和消灭的程序,以及“国营”矿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为了保护矿产资源,该法还分别设专章规定矿业监督奖励和处罚的方法。该法确立了矿产“国有”的原则,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矿产的勘探和开采活动。 矿业法 矿业法1930年5月26日由南京国民政府颁布12月1日施行。1932年1月23日和1937年10月15日又两次进行修正。共9章121条。主要内容为: (1) 总则。中华民国领域内的矿产均归国有,不依本法取得矿业权的不允许开采; (2) 矿业权。对矿业权的性质、效用、设定、变更与转移、消灭、抵押等问题进行了规定;(3) 国营矿业。国营矿业由实业部管理或由实业部呈准行政院委托其他官署办理; 国营的矿业准许私人入股和承租; (4) 小矿业。对小矿业设定的条件,期限和程序进行了规定;(5) 用地:对使用他人土地的条件、应行的手续等进行了规定;(6) 矿税:规定矿税分为矿区税、矿产税两种,并规定了这两种税的税率及征收办法; (7) 矿业监督; (8) 罚则; (9) 附则。在本法施行前已取得矿业权者,视为已依本法取得矿业权。 ☚ 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 现代评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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