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虎虎与妻断离案
元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十二月左右,太原路申报一案:有民宋德荣告其于至元五年七月立婚书,招到府北关石显弟石虎虎与侄女小梅为夫,现要求小梅改嫁,石显、石虎虎并不争告,主要是因为其婿石虎虎自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七月在逃,当月十五日其女婿石虎还在亲家石显家内,至十七日本关苗社长送来本家,十八日又行在逃,不知所在。传到一干人等,指证相同词因。迄今石虎虎在逃已经三年,根寻不见,欲依原立婚书断离,但因以前不曾断过此类案件,所以将此案上报。户部接到此案后,查到以前亦有如此几例。后又查到,为减少因无婚书而就聘财、年限等事引起的词讼,户部尚书曾于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二月要求嫁女召婿皆须明立婚书文约,各路已依照施行。因此,户部认为,应当“照依婚书归结。”“若不凭准和约婚书归断,别无依据。”据此作出判决:将各路所申女婿“照依两方各自愿立之和约婚书断听两离,似有依据,庶免不致紊烦官司。”最后由中书省“准拟”施行。由此案可以看出元代法律对为婚姻者写立婚书的要求及此婚书在婚姻诉讼中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