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本国知识产权受到国际范围的保护。各国为确保本国知识产权在国外也受到保护,便采取一系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措施。这些措施主要表现为: (1) 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依照互惠原则,使本国知识产权在互惠国受到保护;(2) 订立双边、多边协议使本国知识产权在协议国内受到保护; (3) 签订地区性、区域性条约,建立地区性国际组织,使本国知识产权在条约国内受到保护; (4) 签订世界性知识产权公约和建立世界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使本国知识产权在公约缔约国内受到保护。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可分为工业产权国际条约和文学艺术产权国际条约。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指国际上通过有关条约、协定等规定的国际法制度、规则对按一国的国内法取得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法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两部分。国内知识产权法是直接调整各种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的总体。国际知识产权法是指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分普遍性和区域性两类。普遍性的国际知识产权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规定一些各国共同遵守的原则和标准; 二是为便利知识产权的取得而规定一些易于被各国接受的程序规则; 三是为统一国际间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某些术语和尺度,便利各国之间的情报交流而规定的一些技术性规范。在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相关的十几个条约或协定。保护版权(著作权)方面的国际条约主要的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等。区域性国际知识产权法是只适用于某一地区或某些特定国家的国际性规则。目前已生效的区域性国际知识产权法主要有:1977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缔结的《班吉协定》,1963年欧洲国家缔结的《斯特拉斯堡公约》和1973年的《欧洲专利公约》等。属于普遍性的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一系列公约、条约或协定,除了 《世界版权公约》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以外,其他大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或参与管理。 ☚ 许可证合同 冲突规范 ☛ 000028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