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知识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之一。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是由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知识产品不同于物质产品,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难于实际控制,容易脱离所有人的占有而为许多人所拥有; 使用知识产品不会象物质产品那样引起全部或部分消失、损耗,也不限于在一定场合由一定的主体实际使用,而可以在无限的范围内由多数主体同时使用; 处分知识产品无须象处分有形财产那样需要交付实物,只要知识产品公布于众,第三人即可能通过不合法途径而获取利益。因此,知识产品的所有人要想正常地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使无形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