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 检举举(举首;刺举) 招(~人过) 纠检 揭发,检举:发举 纠拾 向朝廷揭发检举失职官吏的罪状:参奏 向君主检举官吏的过失或罪行:劾奏 共同检举:杂举 自我检举:自举 检举自己的过失:自劾 监察检举:察举 上奏章检举:举奏 根据传闻向上级检举官吏:风闻言事 风闻论事 风闻奏事 了解实情却不揭发检举:知情不举 (向司法或有关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检举)
另见:举发 告发 揭发 违法 犯罪︱包庇 ☚ 检举 弹劾 ☛ 知情不举虽未参与犯罪的实施与共谋,但知道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而不向司法机关举报的行为。我国封建国家对谋反、大逆、妖言重罪知情不举告者处绞刑或流刑。其他隐匿、资助者始为罪受刑。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第19条规定:“确知正在准备犯罪或已经实施犯罪而不检举,只有在刑事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知情不举没有规定负刑事责任。但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规定,了解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等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有关情况的直接主管人员或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的,按渎职罪论处。 知情不举明知他人犯罪,而不向有关组织及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在中国刑法中,此类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例如,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等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的,按渎职罪有关条文处罚。 知情不举zhī qínɡ bù jǔ知道实情却不举报揭发。 知情不举zhīqíng-bùjǔ〔连动〕 举,举发。了解情况而不揭发。《醒世恒言》卷15:“两个香公,~,俱问杖罪。” △ 贬义。多用于处事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