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知府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知府 知府官名。唐在京都、创业及驻幸之地始设府,为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名,置府尹管理之。宋代宋太祖为革藩镇之弊,向刺史和节度使管辖的郡内派进朝廷的直臣(一般地位均较高)为“府”的长官,称作权知某府事,简称知府。明代以府为州县以上的行政区,正式以知府为长官,管辖数州县。清代沿袭之。《明史·职官志四》:府置知府一人,正四品,“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及约束、考察下属等等。小说第七回薛嫂称西门庆“如今知府、知县相公来往,好不四海!”此知府指胡师文。 ☚ 公公 推官 ☛ 知府官名。唐于京都及创业驻幸之地,特置为府,行政长官称为尹。宋代设府之处,命朝臣出任长官,称权知某府事,简称知府。明代始以知府为正式名称。辖数州县,为府一级行政长官。清代沿袭明制。参阅清顾类武《日知录九·知府》、《历代职官表》下五三。 知府zhī fǔ官名。主管全府行政事务的最高长官: 至大比之期,不料他十分得意,已会了进士,选入外班,今已升了本府~。(二·30) 知府zhī fǔ官名。明清两代一府的行政长官:几年间,门子也会钻了,由~推升转了御史。(九二·1191) 太爷/亚尹/二府 ☚ 太守 太爷 ☛ 知府【同义】总目录 府尊知府太尊 太守 ☚ 府尊 太守 ☛ 知府府一级的行政长官。姚鼐《登泰山记》:“与~朱孝纯子颖由南麓登。”梁启超《谭嗣同传》:“既而胡即放宁夏~,旋升宁夏道。” 州官 州官牧(州牧;邦牧) 州郡 知府 郡守 太守 邦伯 黄道 黄堂 ☚ 诸侯 县官 ☛ 知府明清时正式确定的县(包括相当于县的散州)以上的行政机构的长官。府之成为县以上的行政区名,始于唐代。唐初,因首都或陪都所在不称州而升称为府(如雍州即称京兆府、洛州即称河南府等);后来,将皇帝曾驻或备作行都之处亦称为府(如岐州称凤翔府、益州称成都府等),此外,还有因都督府所在地称府的(如夔府等)。宋代,皇帝即位前所曾得的官爵封号与州名有关的地方,也称之为府(如徽宗原封端王,端州即改称肇庆府等等)。府的长官,称知府也称判某府(以前任宰臣出任),地位身份较高。可见,“知府”一名正式出现于宋代。元代,知府也有称府尹的。但直到明代,府才正式成为州、县以上的衙署。清沿之,府之长官亦称知府,仅次道员一级,虽受道员管辖,但仍有相当的独立性,且多由京官(翰林院编修、检讨、都察院给事中、各道御使及各部实任的郎中、员外郎之京察一等者)外放。其职掌,除本府租税之征收、教育之管理、州县厅(散厅)官员之监察以及灾荒赈恤等事的呈报与实行外,尚有监督州、县、厅之审判权(徒罪由其认可;徒罪以下有再审之权,流以上罪则就州、县、厅之拟律更拟之而转于按察使;死刑由州、县、厅报督抚后,督抚即命府审拟而转呈按察使)以及维持治安与弹劾权。 知府官名。唐于京都及创业驻幸之地,特置为府,长官为府尹,兼理刑狱。宋代命朝臣出守列郡为府的长官,称权知某府事,简称知府。明代正式称为知府,管辖数个州、县,既为一级行政长官,又是一级审判组织。清代沿用不废。参见顾炎武《日知录·知府》。 知府 知府官名。宋代始置。明清沿置掌一府政令。宋时仅临安府置知府,他府不置。明、清则各府皆置。《宋史·职官志六》: “临安府: ……置知府1员,通判2员,签书节度判官厅公事、节度推官、观察推官、观察判官、录事参军、左司理参军、右司理参军、司户参军、司法参军各1员。” 《明史·职官志四》: “府: 知府1人(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无定员,推官1人(正七品)。其属: 经历司,经历1人(正八品),知事1人(正九品)。照磨所,照磨1人(从九品),检校1人。司狱司,司狱1人。” ☚ 祗候郎君管勾官 知州 ☛ 知府官名。宋代于设府之处命朝臣出任长官,称为知某府事,简称知府。明正式称知府,管辖州县,为府一级的行政长官。清代沿置。 知府zhi fu【历史】magistrate of a prefecture 知府或称“知府事”。宋路以下,县以上的行政长官。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掌一府政令、宣布条教,教化百姓、劝课农桑、旌别孝梯等事。视本府地望高下或实际需要,兼任留守司公事、经略安抚使、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兵马钤辖、兵马巡检、都巡检等职。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出任知府,称判府事。明代成为正式各称,府一级行政长官。清沿置。 知府官名。宋初为纠正唐末五代蕃镇割据之弊,不遣节度使赴任,另派朝官知事,与州同级而地位较崇的府,亦派知府事以为府的长官,简称知府,掌与知州同。若以二品以上官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等官职者,则称判府事。知府依本府地望高下,可兼任不同的武职,如河南、应天、大名府则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延安府则兼经略安抚使与步军都总管;真定府、大名府、京兆府则兼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颖昌府则兼安抚使、兵马巡检。辽南面官五京都总管府设都总管知府事,黄龙府,兴中府则设知府事。金制于诸府设尹,不设知府,其副职则称同知。元制于诸散府置府尹或知府一人,秩正四品。明改元诸路为府,置知府一人(京师与陪都所在地的府则置尹),为县级以上的方面官,州则降为府的下级行政机构,与县同级,仅有少数州仍有属县,称为直隶州,与府同级。明代知府的身份虽不一定比宋代的知府高,但其所辖的地区则几乎与唐末的某些节度使辖区的面积相等。府的佐属有同知、通判、推官各一人,后因事添革无定员。其属官有经历司经历、知事各一人,照磨所照磨、检校各一人,司狱司司狱一人。直属机构如下:儒学,设教授一人,训导四人;府仓、税课司、杂造织染局、税课分司各设大使一人、副使一人;阴阳学,设正术一人;医学,设正科一人;僧纲司设都纲、副都纲各一人; 道纪司,设都纪、副都纪各一人。此外,有巡检司者设巡检一人;有批验所、递运所、草场、铁冶所者各设大使一人;有水马驿者,设驿丞一人;有河泊所者,设所官一人; 京府又有都税司、宣课司、府库,各设大使一人。清沿明制,各府置知府一人,掌一府之政,统辖属县,属官如明,惟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裁推官,无都税司、织染杂造局、铁冶所、草场诸大使及巡检使,在某些府另有茶马大使、盐茶大使及长官司吏目。清制知府之秩初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 改为从四品,仅低于道员一级,虽受道员管辖,而由于出身关系,仍有相当的独立性。其任命均出于朝廷简命,各省知府出缺均须奏请简放,绝大多数的知府由京官外放,其由知州升擢者占极少数,亦仍须保奏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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