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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知州贪污赈灾款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知州贪污赈灾款案

知州贪污赈灾款案

此案发生于明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二月后。洪武十六年至十八年,河南连续三年发生水灾,民不聊生。朝廷三年皆派官员携钞到河南,会布政司、按察司、当该府、州、县对灾民进行赈灾。洪武十八年,郑州知州康伯泰,原武县丞柴琳各将赈民钱剋减入己:“康伯泰一千五百贯,柴琳二百贯,布政使杨贵七百贯,参政张宣四千贯,王达八百贯,按察司知事谢毅五百贯,开封府同知耿士能五百贯,典吏王敏一千五百贯,钧州判官弘彬一千五百贯,襄城县主簿杜云升一千五百贯,布政司令史张英一千五百贯,张岩五百贯。”赈济款被上述官吏剋减贪污后,灾民生活艰难:“赈济未及终岁,朕闻之,民有卖儿女者,陈州民亦有易其妻者。”“贪匿之后,天寒地冻,其严凝之气御非其宜,则有坠指裂肤。其灾民腹肌,被体之衣且薄,更兼日无可饮之粮,老幼艰辛,未免号呼于天。”上述官吏贪污之情败露后,被逮下狱。朱元璋认为;“其贪婪之徒,岂不天讨有罪乎?其郑州知州康伯泰,原武县丞柴琳,布政司参政张宣,开封府同知耿士能,钧州判官弘彬,襄城县主簿杜云升等,坐视民患,略无惭色,由是捕鞫之,情理昭然。”最后,上述贪污各人,除参政张宣等系功臣之子,免死充军外,其余官吏皆处死。此案反映出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的国策,严厉镇压官吏的贪污犯罪的是法律打击的重点,此案及其它许多关于惩治贪污的案例都被收入《御制大诰》,成为一种特别法律。这些法律采用法外用刑等非常手段,严厉打击了贪官污吏,对抑制官场腐败、缓和社会矛盾起了一定作用,但它毕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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