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县张泳赔偿案
本案发生于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张泳原任知县,因于吴致和被盗案内未能缉获盗贼,依律应赔“未获(盗贼)给主赃银”三千六百余两,后未能完交而亡。经查,该犯原藉并无产业,无力交纳,江西巡扶依“给重赃三十两以上,勘实力不能究者,岁底汇题请旨定夺”之例,将本案上报刑部,同时援引了江西省于乾隆五十四年曾经办理过的广陵县知县黄长青应该交纳修老等银共一千余两,后被豁免交纳的成案,一并报送刑部,请示能否允许豁免张泳所欠款项。刑部复核时认为,原来规定对未能缉获盗贼的地方官罚赔被盗之人财物,主要是因为地方官遇有盗案,不肯认真缉捕,所以罚之以做效尤,与还官银两之案本不相同。既然黄长青还官之银能够免赔,则给主赃银也可仿照办理,予以豁免。结果刑部同意豁免张泳所应完缴的赃银,并“传知各司遇有似此之案划一办理。”从而终结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