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佐知县、县丞连称“知佐”,知州、通判则连称“知通”或“守倅”,两者有别。《清明集》卷1《劝谕事件于后·禁苛扰》:“诸县知佐不许出引,令公吏、保吏买物。及因南安县丞厅出引,付保司募役人买布,因而妄行科配,致人陈诉。……仰知佐厅日下一切杜绝。”
职源与沿革主簿之职,始见于战国秦昭王时,“主簿刺杀江神”(《水经·江水注》引《风俗通》)。县主簿,始置于后汉(《通典·职官》15《总论县佐》)。两宋沿置。
职掌置簿掌本县官物出纳、注销簿书(《宋史·职官志》7《主簿》)。
品位❶宋前期,赤县主簿从八品上,三京畿县主簿正九品上,诸州上县主簿、中县主簿正九品下,中下县主簿从九品上,下县主簿从九品下(《分纪》卷42《县令》)。 ❷元丰新制,赤县主簿正九品,京畿县主簿及三京府赤县主簿无品(《宋会要·职官》8之4)。 ❸元祐后,赤县主簿正九品,诸州上、中、下县主簿从九品(《分纪》卷42《县令》)。 ❹南宋时,两赤县主簿从八品,京畿县主簿、三京赤县主簿正九品,诸州上、中、下县主簿从九品(《宋史·职官志》8《官品》)。县主簿序位在丞之下、尉之上。
编制千户以上县各置一员。四百户以下县,不置县令,以主簿兼知县事。四百户以上、一千户以下县,宋初不置主簿(《长编》卷11壬子)。 |